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林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订印发《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