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发布时间:2021-09-10 18:00来源: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五)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六)失业的残疾人;(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九)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一)无就业愿望的人员;

(二)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1、初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自愿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认定申请。申请认定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及可以证明就业、救助、婚姻、收入、落户、失地、残疾、服役、享受助学贷款等情况的相关资料。村委会(社区)负责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报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2、复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村委会(社区)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人员予以认定,在就业困难认定表上签署意见。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标准为单位缴纳部分的 2/3。

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后,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 1 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1/2。

3、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4、申请和办理程序:

①、(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在申报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支付给(企业)单位。申请补贴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岚皋县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及参保缴费证明、(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②、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在申报时间内向户籍所在镇社保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各镇社保站按申报时间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报县人社局。经县人社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支付给本人。申请补贴应提交的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灵活就业证明或自主创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卡(折)复印件。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1、补贴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 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2、补贴标准:全县统一标准,根据就业资金总量一年一定,目前我县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1000/月。

3、申请和办理程序:申请补贴应提交的材料:岚皋县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用人单位在申报时间内向县人社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支付给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