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民政局 关于征求《岚皋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18 10:29来源:岚皋县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现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岚皋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公众可通过来电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0915-2278002    邮箱:62745600@qq.com    地址:城关镇神田路168号

 

附件:岚皋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岚皋县民政局

                         2021年9月17日







岚皋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住民生底线、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的重要作用,根据《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及《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8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临时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平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县民政局为全县临时救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以及县民政局委托的审批职能。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对象的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镇政府做好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用、教育费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对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依申请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居住证的,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镇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救助。

第九条 除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外,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

(三)家庭(个人)遭遇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救助机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镇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委托镇人民政府审批的镇级存档)。

紧急程序。适用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完善相关手续。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在县民政局审批前,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帮助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不计入审批期限)。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般不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对象,同一年度内救助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 对于急难型救助和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应每月向县民政局备案。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

 

第五章 临时救助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紧急情况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金额较小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

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六章 临时救助标准及审批权限

第十 综合救助对象家庭状况、困难原因、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坚持分类救助,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人均1-3个月的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对人口较少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人均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拟救助金额5000 元以下(含5000元)的,县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并发放。各镇受理的拟救助金额5001元-10000元的,由镇政府受理初审,县民政局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

县民政局不再直接受理适用于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申请;对受理的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审批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对拟救助超过5000元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相关联席会议确定具体的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每户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一)县级财政预算;

(二)省、市补助;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  建立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县民政局向镇人民政府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第八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应加强临时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的积极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公益慈善组织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临时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镇人民政府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截留、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十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二十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至2026年xx月xx日止,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