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水利局 岚皋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岚皋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dwbmlgxslj/2022-0003 | 公开目录: | 本县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水发〔2021〕48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14日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21-07-18 09:52 |
岚规〔2021〕008-水利局001号
岚皋县水利局 岚皋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岚皋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岚水发〔202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岚皋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岚皋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岚皋县水利局 岚皋县财政局
2021年7月14日
岚皋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依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安康市城乡供水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各类供水工程(包括集镇供水和县城管网延伸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费用原则上应由各供水管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自行筹措,维修养护基金给予补助,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维修养护基金主要来源:一是中、省、市、县维修养护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二是水费中提取,按供水实际受益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计提,由供水单位(集中供水水厂、供水协会或村社区居委会和承包经营者等生产单位)提取并上缴至维修养护基金专户。
第五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县水利局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县财政局负责监督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六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
符合下列条件的,供水单位可以申请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1、凡供水工程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按时收缴水费,并足额上缴提取维修养护基金已连续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使用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输配水管网维修、改造、更新费用,取水、净水消毒和在线监测设施设备(包括材料、消毒药品及网络服务费等)购置费用,消毒设备及在线监测设备日常维护费用,年度护水人员培训相关费用及表现突出的护水人员奖励等费用。
2、维修养护基金补助标准:根据工程规模单次维修费用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在3万元以上、百吨千人供水工程在1万元以上、千人以下供水工程在0.5万元以上,且单次维修费用低于10万元(不含)的按90%补助;单次维修费用超过10万元的通过项目进行解决。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1.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或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等需要维修养护的;
2.未按规定从水费中提取上缴维修养护资金,并连续缴费不足3个月的。
第七条 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申报程序。 供水工程确需维修养护的由供水单位将维修养护申请报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水利局、财政局核实。
第八条 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和验收。经县水利局、财政局核实同意的维修养护项目,由镇政府负责按《岚皋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由水利局、财政局和镇政府联合组织验收合格后,依财务管理规定按比例报账。
应急突发抢修项目,实行“先报备、后实施”。即由供水单位先向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水利局核备后,即实施工程维修;作业完成后报县水利局、财政局现场核实,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报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30日后正式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8月14日。
解读链接: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3526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