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水利局 关于印发《岚皋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9 11:21来源:岚皋县水利局
文件名称 岚皋县水利局 关于印发《岚皋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dwbmlgxslj/2022-0021 公开目录: 本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水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水发〔2022〕77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6-09 11:21

岚规〔2022〕001-水利局001号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岚皋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岚皋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岚皋县水利局   

   2022年6月6日     



岚皋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安康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用水、水源保护、水质安全、设施维护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城中心城区外建设的以提供居民生活饮用水为主的供水工程设施。包括集镇供水工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在20人以上)和分散供水工程(受益人口在20人以下)。

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是指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机构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在县城中心城区外,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在县城中心城区外,单位和个人将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水户或自用的供水过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政策要求,保证用水户供水状况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要求。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确保设施设备运行良好、运行管理规范、水质安全达标。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农村供水管理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承担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承担运行管理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供水相关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县水利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开展管水员业务培训。督促供水单位开展水质自检工作。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饮用水水源保护等项目的批复立项;负责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开展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养护、水质检测、日常运行补助资金的筹集;负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资金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对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的指导和供水工程卫生安全的巡查监督。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及供水单位负责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各镇开展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现有、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将水源保护区管理情况纳入环境网络化监管和双随机环境执法检查;根据饮用水源保护需要,组织负责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县人社局:负责安排调剂各类公益性岗位用于农村供水管护工作。

公安、民政、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消防、电力、电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服务保障及行政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履行农村供水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编制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工作机制,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以及农村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和供水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作用,开展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 县水利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晰供水工程的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单位及人员,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健全规章制度,实现良性运营。

第七条 鼓励开发、应用和推广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在农村供水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运行管理与设施维护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由政府投资和其他形式投资共建的,其所有权按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有;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户表和户表后的入户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所有人作为管理主体,负责管理方式的选择和管护责任的落实。

第十条 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供水及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或镇政府直接管理;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聘请人员管理或组建供水协会自主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及单位、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情况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明确管理单位、管水人员及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培训并严格考核。

第十三条 以租赁形式确定私营企业或个人作为供水工程经营主体时,须具有供水管理从业经验和乐于奉献精神;在租赁协议中,应就设施改造维护、水质安全责任、资金投入清算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四条 取水枢纽(包括泉室)、输水管道、蓄水池(包括过滤池)、净化水厂(包括净水、消毒和在线监测设备)、配水管网及配套设施等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户表后的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各供水单位建立健全水源巡察保护、设施巡察养护、水厂运行管理、水质净化消毒、设备操作规范、药剂存储投加、水费收缴公示、水厂值守交接、事故应急处置以及管水员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启闭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迁改、压埋供水管道,破坏、污损水源保护标示及相关警示标志,不得私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第四章 供水保障与用水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水量等条件允许以及其他潜在用水纠纷矛盾较小的情况下可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九条 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导致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组织抢修并告知用水户停水原因,尽快恢复供水。暂停供水时间超过1天的,应采取临时供水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均应建立用水户投诉受理机制,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对用水户的合理诉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集镇和联村集中供水用户,在变更或者终止用水时,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计量水表的配置管理。要科学、合理地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定期检查、检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的用水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二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涉及的消防设施由县级应急、消防、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共同监督检查,由供水单位负责维修和日常管理。除扑救火灾及相关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其维护运行及水费按成本价由县级财政定额补贴。

第二十五条 因施工不当等过失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过失责任方依法赔偿,并按照实际水量赔偿损失;导致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向水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供水单位报告并向相关用户告知。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对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恢复供水。


第五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安全

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饮水安全的关键所在。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划定、保护、监管等工作,应严格执行《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批准程序及责任单位(包括饮用水源选定、水源保护区划分、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水源地调整)。

第二十七条 县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测,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监测信息系统和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管理数据库,实现各有关部门、公共供水单位的信息数据共享。县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县水利局负责委托具备水质检测相关资质的单位,按照省市水利部门要求的水质检测频次及项数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并每季度向县水利局报告检测结果。水质检测经费应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水价核定和水费计收

第二十八条 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水单位依据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水费。

第二十九条 水费收取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逐步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第三十条 水费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其委托、聘用的管水员收取。水费收入及开支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专账进行管理,并向用水户公示。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收取水费后应向缴纳人出具相应的凭证。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单位办公费、电费和消毒药剂、一般维修费用及管水人员薪酬等开支。

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建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财政部门每年从县本级财政预算中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提倡集镇和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运行管理单位按受益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从水费中提取,单村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利用集体经济收益按受益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输配水管网维修、改造、更新费,取水、净水、消毒、计量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设备购置费,设备日常维护费,年度护水人员培训费及表现突出的护水人员奖励等。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对一切破坏供水设施和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等引起饮水困难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三十四条 对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不交纳水费的单位或个人,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营私舞弊窃水的,供水单位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罚;对公共财产和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破坏供水设施,危害公共供水安全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岚皋县水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止。


政策解读: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4385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