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城区停车收费及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收费及物业收费行为,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和《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了《岚皋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和《岚皋县城区停车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公众可通过来电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陈媛媛,电话:13571468787,邮箱:287735421@qq.com 岚皋县城关镇迎宾路18号
附件1:岚皋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岚皋县停车城区停车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1
岚皋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有效保障停车需求和交通畅通,依据《陕西省定价目录》等中省有关政策法规和《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发改价格〔2022〕7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岚皋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安康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范围为城区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财政性资金及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园、医院、学校、图书馆、体育馆、殡葬服务场所等政府投资建设的相关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其他各类经营性停车设施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收费类区划分
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类区依据车流、人流和道路拥堵情况、停车资源状况等,划分为一类、二类2个类区和特殊路段停车泊位。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收费不分类区。
(一)道路停车泊位类区划分
一类区范围:城区中心区域路段(东起黄家河坝吊桥及东环路,西至神田路,南起堰溪西街及迎宾路,北至看守所路口所合围的区域,具体依据住建、交警部门划定的路段和车位确定)。
二类区范围:其他外围相关区域路段(除一类区外的其他区域路段,包括西环线、北环线、甘竹坝、龙爪子、西窑片区等,具体依据住建、交警部门划定的路段和车位确定)。
(二)特殊路段停车泊位划分
按照合理调配和便民原则,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周边特殊路段施划的停车泊位,向社会及时公告并动态调整管理。
三、收费时段及计费方式
1.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时段4月至10月为8:00—21:00,11月至次年3月为8:00—20:00,其他时段免费。
计时收费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2.室内停车场24小时收费,不分收费时段;采取计时收费方式,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3.室外停车场收费时段为8:00—20:00和20:00—次日8:00两个收费时段;采取计时收费方式,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4.县内景区(点)停车场24小时收费,不分收费时段,仍采取按次收费方式,。
四、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一类区:2小时内,1.5元/1小时/车位,2小时后,每小时累加2元。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从停放之时起连续24小时,下同)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二类区:2小时内,1元/1小时/车位,2小时后,每小时累加1.5元。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从停放之时起连续24小时,下同)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二)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方式,不分时段,1元/1小时/车位。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三)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
8:00—20:00,1元/1小时/车位;
20:00—次日8:00,0.5元/1小时/车位。
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2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四)县内景区(点)停车场收费标准
不分车型仍按10元/次/辆执行。
五、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
1.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车站、码头和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园、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殡葬服务场所等配套停车设施,对停放时间在1小时(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公立医院按相关规定执行)。
2.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以及救灾抢险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车、通讯工程抢修等车辆)、救护车、殡葬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城市园林绿化车、垃圾清运车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3.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按五折计收停放服务费。其他各类经营性停车设施可结合实际相应给予适当优惠。
4.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停放24小时(含)以内免收停放服务费,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从24小时后计收;在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按五折计收停放服务费。其他各类经营性停车设施可结合实际相应给予适当优惠。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六、相关说明及执行时间
1.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大型、超大型机动车等停放服务费按车辆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特殊路段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参照实际所在类区标准执行。
2.采取按月方式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的,包月费用参照单日最高限额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
3.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的明码标价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明码标价公示牌,便于明晰区分(见附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执行时间: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中涉及的停车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岚皋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类别 |
收 费 标 准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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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道路 停车 |
一类区 |
收费时段为:4--10月为8:00-21:00; 11月--次年3月为8:00-20:00 |
2小时内,1.5元/1小时/车位,2小时后,每小时累加2元。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收费20元。 |
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依次类推。不足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收费。除规定收费时段外,其他时段免费。 |
二类区 |
2小时内,1元/1小时/车位,2小时后,每小时累加1.5元。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收费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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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8:00-20:00 |
1元/1小时/车位
|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依次类推。不足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收费。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收费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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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次日8:00 |
0.5元/1小时/车位 |
|||
室内 |
8:00--次日8:00 |
1元/1小时/车位 |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依次类推。不足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收费。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收费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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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 |
8:00--次日8:00 |
10元/次/辆 |
不分时段,按次收费 |
说明:1、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小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大型、超大型机动车等停放服务费按车辆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2、采取按月方式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的,包月费用参照单日最高限额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3、具有公益性特征的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执行公务的相关车辆和新能源车辆、残疾车辆按相关优惠减免规定执行。
岚皋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P |
车辆类型型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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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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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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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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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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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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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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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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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示牌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附件2
岚皋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收费行为,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和《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岚皋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安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六
条规定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范围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其他物业服务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划分
(一)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依据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安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按照质价相符原则确定,对应的收费等级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等级,按照高层、多层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附表1)。
(二)停车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停车服务等级标准依据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安康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执行,按照质价相符原则确定,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按等外标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分为按月、按次收费两种形式(附表2)。
三、物业服务收费优惠减免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定
(一)空置房和空置车位物业费优惠政策。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业主暂不使用或使用后因自身原因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分别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60%和50%交纳。
(二)子母车位的停车服务费优惠政策。子母车位停车服务费不得高于1.5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机械车位停车服务费政策。机械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参照室内一级标准执行。
(四)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放每4小时为一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10元。
(五)老旧住宅改造后加装电梯的物业费按照不高于高层等外收费标准执行。
(六)临时停放减免情形:
1.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
2.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
3.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四、相关要求及执行时间
1.物业收费标准实行抄送告知制,即物业服务等级按照《安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经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抄送县发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2.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3.物业服务费实行“一费制”,即改变原住宅小区基础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分项收取的方式,实行“三费合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摊水电费、电梯费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另行收取。
4.物业管区域内的配建停车场(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需要,凡商住一体的小区应分别注明经营性停车位和小区停车位,不得按照经营性停车位收取小区业主的停车费用。
5.执行时间:本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中涉及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岚皋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表;
2.岚皋县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指导标准。
附件1
岚皋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表
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元/㎡·月) |
|||
高 层 |
多 层 |
|||
一 级 |
1.55 |
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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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 |
1.35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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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级 |
1.15 |
0.45 |
||
等 外 |
0.85 |
0.35 |
备注:1、服务等级标准依据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安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执行,按照质价相符原则确定,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按等外标准执行;2、高层为七层(含七层)以上电梯房,七层不带电梯的按多层收费标准执行;3、多层为六层(含六层)以下不带电梯住宅,六层以下带电梯住宅参照高层收费标准执行;3、老旧住宅改造后加装电梯的按照不高于高层等外收费标准执行;4、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附表2:
岚皋县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指导标准
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元/车位) |
|||
室 内 |
露 天 |
|||
按 月 |
按 次(4小时) |
按 月 |
按 次(4小时) |
|
一 级 |
50 |
2 |
35 |
2 |
二 级 |
40 |
25 |
||
三 级 |
30 |
15 |
||
等 外 |
20 |
10 |
备注:1、服务等级标准依据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安康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标准》执行,按照质价相符原则确定,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按等外标准执行;2、按次计费不分昼夜,连续停放每4小时为一次,停放30分钟之内不得收费,连续停放24小时内最高限价10元;3、子母车位不得高于1.5个车位的停放服务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4、机械车位停放服务费标准参照室内一级标准执行;5、车位租赁费由使用人与车位产权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