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岚皋县村级护河员公益性岗位
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岚皋县村级护河员公益性岗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岚皋县村级护河员公益性岗位考核结果统计表
岚皋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岚皋县村级护河员公益性岗位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岚皋县“三长治河”工作实施方案》(岚办发〔2017〕24号)《岚皋县推行湖长制实施方案》(岚办发〔2018〕27号)及市、县关于加强村级护河员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村级护河员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村级护河员正常履职,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镇聘请的村级护河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村级护河员负责对管护河湖进行日常管理巡查。主要职责有:
(一)保持河道岸坡、水面清洁,及时打捞和清除河内垃圾、杂物以及水面漂浮物。
(二)管护河道范围内河长制公示牌、防汛警示公示牌、水源保护公示牌等有关河湖保护公示牌的维护工作。
(三)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流、水库乱倒生活、建筑垃圾,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划界范围内、水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房、垃圾填河、违法取土等违反河道水库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种行为。
(四)及时制止在河流水库内电、炸、毒、网鱼及占用河道等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当地镇党委政府报告,同时自觉抵制以上违法行为。
(五)定期向所管护河段的村两委、当地党委政府、镇村两级河长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问题。
第四条 村级护河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强化思想政治学习,增强爱河、护河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三章 选聘续聘
第五条 村级护河员按照“一河一村一员”要求设置,即5平方公里河流流经的行政村每村分别设置1名村级护河员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村级护河员选聘续聘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一年一聘,并签订聘用合同,同一人选续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村级护河员原则上应从农村脱贫劳动力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择优选用,选聘结果报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人社部门备案。村级护河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脱贫劳动力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2、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河道巡查工作,责任心强。
第八条 村级护河员实行相对稳定的进退动态管理,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解除聘用:
1、村级护河员自愿退出的;
2、不符合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核定登记标准的;
3、不履行管护责任、违反合同内容、考核不合格的;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退出的。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村级护河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宣传情况(10分)、日常出勤情况(20分)、工作开展情况(70分)三个方面。
第十条 村级护河员考核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每月25日前结合考核内容对村级护河员当月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报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村级护河员考核结果分合格(80分及以上)、基本合格(61-79分)及不合格(60分以下)3个档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全额工资,基本合格的工资发90%,不合格的不发放工资,并按程序予以辞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岚皋县村级护河员公益性岗位考核结果统计表
镇
序号 |
姓名 |
负责河流(段) |
考核得分 |
考核格次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