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09 16:15来源:县司法局

一、出台背景

2020年县司法局印发《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试行)》《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于2022年7月到期。为了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建议审查有规可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可以依规开展,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修订了《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二、重点内容

1.《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一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查建议主体、审查原则、审查建议的情形、审查建议书、制定机关受理程序、研究处理、答复期限、规定生效日期和有效期等。

规定的重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在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一)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二)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违反制定程序的;

(六)其他违法情形。

可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范围扩大了,包括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内容等各方面。

二是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建议人。

处理答复的时间比原来规定的60日大大缩短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要求明显提高了。

2.《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一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后评估的定义和对象、后评估的主体、遵循原则、后评估的标准、方法、步骤、后评估报告及处理方式、生效日期和有效期等。

办法的重点主要集中在第七条即后评估标准,明确了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六条具体标准,便于实践操作。

第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贯彻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三)协调性,即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是否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即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

(六)实效性,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这“两个办法”都是注重解决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颁布后的问题,也就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公开发布并实施后的事,因为在制定发布前的程序,现在已经有《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作为依据。二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开”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格,一方面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上的单位不得制定和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没有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制定依据

在借鉴原办法制定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主要制定依据是《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长令216号)。

五、解读机关

岚皋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13992510999


原文链接: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486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