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25 15:20来源: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名称 岚皋县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索引号 zfbmlgxfzhggj/2022-0005 公开目录: 本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发改发〔2022〕751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9-25 15:20


                                                                                                   岚规〔2022〕004—发改局001


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岚皋县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岚发改发〔2022〕7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         岚皋县财政局

2022年9月21日

 

 

 

 

 

 

岚皋县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新发展阶段苏陕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苏陕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省级苏陕协作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协作项目资金),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支持陕西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所实施项目的财政性援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三条  协作项目资金要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着力提升脱贫地区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

支持发展县域主导产业和乡村特色产业项目,包括特色种养、加工制造、文化旅游、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及区域品牌培育、三产融合示范、科技转化平台等促进产业提质增效项目;支持劳务协作,包括发展社区工厂、帮扶车间,开展劳务招聘和技能培训,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项目;支持消费协作,包括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等项目;支持乡村建设,包括乡村道路、改厕、污水垃圾处理等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支持乡村社会事业发展,包括公共卫生、教育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托育等项目;支持人才交流,包括党政干部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等项目;支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灾后恢复重建、协作创新等项目。

第四条  协作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及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及垫资、办公用房及宿舍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五条  根据协作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带动效果等,协作项目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方式予以支持。

直接投资,是指协作项目资金投向非经营性民生项目,并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协作项目资金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原扶贫车间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经营主体,适当给予补助。

资本金注入,是指协作项目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由政府或集体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政府或集体出资人代表在相关企业占有相应股权。

第六条  县级每年可安排少量协作项目资金(不超过当年资金总量的10%),投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用以放大投资或增信协作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融资担保机构支持苏陕协作项目的金额应不低于协作项目资金投入基金或机构的金额,同时应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给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协作项目,属国有企业的,由岚皋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属民营企业的,由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出资人代表。资本金注入应遵循市场化规则,政府或集体出资人代表与企业要签订相关合同,可监管协作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但不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具体相关内容由政府或集体出资人代表和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确。政府或集体出资人代表按协议约定收取分红利益,所获取的分红收益要制定分配使用方案,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八条  县发改局牵头做好“十四五”苏陕协作项目储备工作,储备项目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金支持方向,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原则,围绕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谋划引领作用强、发展潜力大的县域主导和优势特色项目。县发改局建立县级“十四五”苏陕协作项目储备库后,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复。每年度申报的协作资金项目应从储备库中选取,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九条  各镇及行业部门要精准做好项目谋划,积极开展前期准备,夯实项目实施基础,切实推荐质量较高的项目。要对储备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核,重点包括市场、环保、经济、生态、绩效等方面。对技术要求复杂、政策性强或涉及法律法规的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论证,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行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出具审核意见。对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搞形象工程的、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储备项目。

第十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四季度,可申请对储备库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储备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确认批复。进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入库、出库严格按程序报批。入库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有效期内均可申请苏陕协作项目资金,三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出库。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苏陕协作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有利于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评、能评等必要手续齐全。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在建项目,已竣工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申报;未纳入“十四五”苏陕协作项目储备库的不得申报。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资金权益归属明确;经营性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充分,市场预期收益较好;资本金注入项目需明确出资人代表。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类型,申报项目应视情提交以下资料,并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合法。

(一)资金申请报告。一般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工艺技术、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请协作资金的数额和方式、项目帮扶带动情况等。

(二)必要资料。一般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土地证(现占地)或用地预审意见(新征土地)、规划选址意见、环评、能评等。按规定不需要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方案。

(三)其他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绩效目标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相关带动成效材料,项目资料真实性承诺等。

第十三条  协作项目资金申报及审核适用下列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向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经项目所在地镇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给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对口帮扶县联络组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当年资金规模,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经县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审定。

(二)审查程序一般包括资料查验、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审查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审查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地点、建设期限、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第六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反馈的拟安排项目清单,结合项目资金申请额度及帮扶带动效果等,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具体项目投资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项目所在镇及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确保项目按期按计划实施推进并发挥带动效益。

第十六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需重大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工艺技术和标准及帮扶带动人口数等情况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所在镇、村或行业主管部门签字审核后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对口帮扶县联络组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调整计划应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各镇、村、项目单位在收到项目投资计划后,镇和村分别在所在地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地张贴公示公告,并悬挂“苏陕协作项目”标识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并建立项目管理档案。按照要求规范完善“一户一档”,建立帮扶台账资料。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绩效考评、资产确权等工作。

 

第七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协作项目资金的拨付流程:凡已开工项目,可预拨30%启动资金。对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类项目,县财政局将协作项目资金拨付至相关镇和行业部门,相关镇和行业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组织资金拨付,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对资本金注入类项目,由县财政局将协作项目资金拨付至相关镇和行业部门,相关镇和行业部门拨付给政府或集体出资人代表,政府或集体出资人代表按相关要求将资金注入至项目实施企业。

第二十条  各镇及行业主管部门是协作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组织参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资产确权等工作。项目单位要建立苏陕协作项目资金专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按照项目确定的内容实施,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支出,使用的协作项目资金支出需有合法票据。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协作项目和协作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金投向、项目进展缓慢、带动效果不明显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法整改到位的,将其收回,在全县范围内调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协作项目资金。凡出现转移、挪用、拖欠、挤占协作项目资金的,由发改、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苏陕协作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审计,其中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必须具有合法的审计资质。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必须明晰苏陕协作资金具体支出明细。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协作项目实施专项验收。项目竣工完成审计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并申请镇或相关部门初验,初验合格后,由镇或相关部门向县发改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县发改局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专项验收,并出具项目专项验收结论意见。专项验收资料应包括:项目请验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完成真实性承诺(需所辖镇村或行业部门签署意见)、项目验收意见表、项目备案批复及营业执照、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项目公示资料、项目竣工图文资料、项目联农带农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协作项目资金及项目信息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岚皋县乡村振兴“三级三账”项目资金监管系统管理,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指导各镇及行业部门信息录入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对在协作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县财政局收回资金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及以下财政性援助资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5月20日下发的《岚皋县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岚政办发〔2020〕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解读链接: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496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