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政复决字〔2022〕19号陈开峰不服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2-03 11:10来源:县司法局


岚皋县人民政府

 岚政复决字〔2022〕19号

 岚皋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陈开峰,男,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马集镇翟庄村238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戴高涛,任局长。

      申请人陈开峰对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2日 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就工单编号1610925002022083142951579 的投诉作出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8日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限期内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在抖音平台付玉土 特产店购买了11盒葛根绞股蓝小青柑茶礼品,上面载明,生产 企业为陕西安康金兴葛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存 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非法添加了保健食品原料绞股 蓝,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2年8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 台对其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绞股蓝为由提出投诉。被申请人 2022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  “绞股蓝作为 保健食品目录中药材在安康当地有较为长远的食用习惯,尤其 是平利县有较大的种植规模。平利人工种植绞股蓝已经省卫健 委批准为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61/0019-2019《食品安 全地方标准平利绞股蓝》发布,2019年9月14日正式实施,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人工种植绞股蓝产品,可以参照地方标准提 出许可申请,经现场核查通过后即可获证生产。经我局核实, 陕西安康金兴葛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中添加的绞股蓝是从 合法正规渠道购进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齐全”。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行政复议申请 书、身份证复印件、12315平台投诉及回复截图打印件、在抖 音平台经营者付玉的土特产店购买葛根小青柑11盒的截图打印件以及补正提交的其他辅助材料等证据材料在案附卷。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在收到投诉后到陕西安康金兴葛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持有有 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主体资 格合法。经查,生产中添加的绞股蓝是从平利县鑫龙茶业工贸 有限公司购进的人工种植绞股蓝,公司提供了进货票据及供货 方的相关资质,不构成非法添加。后于10月12日在全国 12315平台就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了回复。前述处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处理恰当,请予以维持。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行政复议答 复书、投诉登记表、现场笔录、证据调取单、营业执照、食品 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绞股蓝送货单、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行政行为证据及政策依据共22份68页复印件证据依据在案附卷。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5日,申请人陈开峰在抖音平台付玉土特产店购买了11盒葛根绞股蓝小青柑茶,于2022年8 月 3 1 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以非法添加保健食品原料绞 股蓝为由提出投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到生产企业开展了 现场检查和调查,公司提供了其茶叶产品中添加的绞股蓝原料 的进货票据、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能够证明其在该产品中添加 的绞股蓝是人工种植的食品加工原料用平利绞股蓝,可以作为 食品原料添加到普通食品中,其行为符合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 标准DBS61/0019-201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平利绞股蓝》的要 求,不属于非法添加。被申请人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 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另查明:葛根绞股蓝小青柑茶生产企业为陕西安康金兴葛 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抖音平台付玉土特产店展示的登记住址为西安市长安区,线下门店展示为西安市长安区。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 对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和职责,但也要遵循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职,本案中 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投诉是与经营者的争议,而 非与生产者的争议,被申请人无权对住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的 经营者进行处理,也不能擅自将生产者当作经营者按投诉进行 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 投诉回复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超越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岚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