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通告

发布时间:2019-12-08 11:12来源: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通告
索引号 zfbmlgxnyncj/2023-0027 公开目录: 本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农发〔2019〕142 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2-08 11:12

岚规〔2019〕005-农业农村局 001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岚皋县水利局

岚皋县公安局 岚皋县交通运输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

关于加强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通告


      为切实保护好县城居民备用水源地水质,合理开发利用蔺河水库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管理秩序,加强渔业生产与管理,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陕西省实施 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蔺河电站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蔺河水库是指水库拦水坝以上,512 米高程以下国家征迁补偿后形成的水域,属国家所有。蔺河水库是县城居民备用水源,其中水库拦水坝至岚河溢河铁索桥、至滔河竹林西沟口划分为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以界牌为准)。

       二、严禁向水库及河流倾倒垃圾、废渣、有毒物质、排放废水废液等污染水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的活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三、水库实行生态养殖,只能投放滤食性生态鱼类进行水产养殖,严禁在水库区域内擅自养殖、种植等各种从业行为,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捕捞活动,严禁偷捕。

       四、严禁未经批准在库区从事渔业生产经营及破坏库区正常管理秩序的活动。依法取得养殖证的水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水域内水产品由依法取得经营权利的公司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许可,不得在水库新增任何渔业设施。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区炸鱼、毒鱼、电鱼或实施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使用圆罾、挂网、地网、纱布网、拖网、拦河网、拦河罾等网具捕捞。

       六、严禁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垂钓、游泳、露营。水库划定垂钓区域,规范垂钓管理,具体由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库库岸实际划定。

       七、在水库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只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检验, 遵守渔业船舶管理规定。

       八、每年 3 月 1 日 0 时至 6 月 30 日 24 时,蔺河水库实行禁渔制度。

       九、违反本通告进行非法渔业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干扰、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揭发、举报非法渔业活动,共同保护好水库的水资源及渔业资源。举报电话:0915-2521878(县农业农村局)。

       十一、本通告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9 年 7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蔺河水库水源地保护管理通告》作废。

                                                                             

岚皋县水利局 岚皋县公安局

岚皋县交通运输局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

 2019 年 12 月 6 日

 

政策解读: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6183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