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石岭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救灾资金发放程序和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7 15:58来源:孟石岭镇
文件名称 孟石岭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救灾资金发放程序和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dwbmlgxmslzrmzf/2023-0038 公开目录: 本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孟石岭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孟政发〔2021〕164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1-27 15:58

岚规〔2021〕013—孟石岭镇001

孟石岭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救灾资金发放程序和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平安度过寒冬,现就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发放程序和救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持救助原则。在研判需救助对象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重点保障重灾区,重灾户及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二、规范救助程序。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组提名、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村委会议审核,确定受灾救助对象,公开发放。救助资金应通过“一卡通”发放,不得以现金、慰问金形式发放。

三、加强资金管理。救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挤占、不得挪用和擅自扩大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四、严格按照标准救助。严格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印发的《安康市受灾群众安置救助工作方案》进行救助。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均救助300 元,解决受灾群众临时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给予亲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按 1 万元标准发放;因灾造成冬春生活困难,自身无自救能力的按人均 100 元/月进行冬春生活救助,救助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房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生活困难,按人均1800 元标准进行救助;因灾房屋一般性损坏需修缮,根据损坏程度每户补助,不得高于 2000 元的补助标准;因灾房屋倒塌和严重损毁(闲置已久无人居住的住房、偏房、临时工棚、饲养畜禽住房、生产用房、以及拥有第二处安全住房的不在救助范围之内)的根据受灾群众本人意愿,符合要求按标准完成重建的按照每户补助 2.5 万元标准进行补助,房屋因灾救助过的不得重复救助。

五、完善救助档案。请各村严格按照救助程序和标准,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表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台账报送至镇应急办,并完善好相关档案资料。


附件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表.xlsx

附件2: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台账.xlsx



孟石岭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