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 |||||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告知承诺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2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告知承诺书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3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港口经营许可 | 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 |
4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住所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8﹞17号) |
5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住所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8﹞17号) |
6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8﹞17号) |
7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8﹞17号) |
8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8﹞17号) |
9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8﹞19号) |
10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创业者种养殖产业规模证明 |
《关于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分级管理的通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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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设立许可 | 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书面声明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12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许可证变更 | 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书面声明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13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 |
14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 |
15 | 县税务局 | 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 | |
16 | 县税务局 | 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 | |
17 | 县税务局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名下,或将其转回,申报享受免征契税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 | |
18 | 县医保局 | 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时提供电子发票报销 | 电子票据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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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医保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退休异地安置证明、异地就医证明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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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医保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异地居住证明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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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县医保局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异地工作证明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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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医保局 | 使用男参保职工生育险报销产前检查费 | 配偶未就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 |
23 | 县医保局 | 使用男参保职工生育险报销生育医疗费 | 配偶未就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 |
24 | 县医保局 | 使用男参保职工生育险报销计划生育医疗费 | 配偶未就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