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理由 | 办事指南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出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死亡证明 | 注销户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行政法规 | 公安机关 | 医疗机构 | √ | 依法依规设定 | 申请人到医疗机构申请死亡证明。 | |||
2 | 出生证明 | 新生儿上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行政法规 | 公安机关 | 医疗机构 | √ | 依法依规设定 | 申请人到医疗机构申请出生证明。 | |||
3 | 结婚证、离婚证 | 变更婚姻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 | 公安机关 | 民政部门 | √ | 依法依规设定 | 申请人出具民政部门办领的结婚证、离婚证。 | |||
4 | 死亡证明 | 购买墓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公墓(塔陵园)属于特殊服务设施,骨灰存放格位和墓穴地不允许当作一般的商品进行交易,要凭当事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登记建卡,发放统一凭证,合理收费。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局 | 公安局、医院 | √ | 禁止以各种形式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 申请人到医疗机构办理死亡证明。 | |||
5 | 火化证明 | 购买墓地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公墓(塔陵园)属于特殊服务设施,骨灰存放格位和墓穴地不允许当作一般的商品进行交易,要凭当事人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登记建卡,发放统一凭证,合理收费。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要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 规范性文件 | 民政局 | 殡仪馆 | √ | 禁止以各种形式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 申请人到殡仪馆申请火化证明。 | |||
6 | 身份证 |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部门规章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企业 | √ | 法规设定 | 申请人出具身份证明。 | |||
7 | 身份证 | 特种设使用登记程序规定,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三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 (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 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公民个人 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 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 (5)机动车行驶证(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机动车登记证书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 (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 | √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设定 | 申请人出具身份证明。 | |||
8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民办学校申请人必须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岚皋县教体科技局 | 岚皋县公安局 | √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民办学校申请人必须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 |||
9 | 规划证明 | 证明该幢房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试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细则和陕西省材料清单里要求办理首次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实施细则中关于首次登记所需的建筑工程规划材料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各镇或行政审批局、住建局 | √ |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是必要要件 | 对于村居民老房未办理房产证的,前往各镇和县行政审批局、住建局办理。 | |||
10 | 死亡证明 | 遗产继承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63号,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各镇派出所 | √ |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是必要要件 | 对于死亡继承的,直接前往各镇派出所出具(前提是户口本未标注的) | |||
11 | 参保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 群众办理参保注销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岚皋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 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 √ | 依法依规设定 | 有 | |||
12 | 困难职工办理遗属生活费需单位或主管局盖章 | 办理遗属生活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七条 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与村(居)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办员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村(居)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在单位或主管局 | √ | 依法依规设定 | 申请人到单位或主管局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并由单位盖章。 | |||
13 |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件、村委会盖《参保登记表》 | 办理参保登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村(居)委会 | √ | √ | 依法依规设定 | 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填写《参保登记表》并盖章。 | ||
14 | 失业登记证明 | 办理失业保险金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岚皋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 用人单位或企业 | √ | 依法依规设定 | 有 | |||
15 | 劳动关系证明 | 工伤申报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或企业 | √ | 依法依规设定 | 申请人到人社局开具劳动关系证明。 | |||
16 | 《审批表》、《接收函》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2014〕发23号)第四十一条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第四十二条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岚皋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 | √ | 依法依规设定 | 申请人到当地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审批表、接收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