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4年2月6日,县政府印发了《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岚规〔2024〕001-县政府001),(以下简称《通告》),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本次划定范围分Ⅲ类禁燃区和Ⅱ类禁燃区,其中Ⅲ类禁燃区东起四坪社区,向南至梨树村,西至四季河,北至城北社区(西窑),Ⅱ类禁燃区东起蔺河镇派出所,向南至西坡社区,向西沿四季河至高石庄桥,向北沿岚河至水田村(旋涡坝);以上范围内除Ⅲ类燃料禁燃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二是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三是明确了违反通告的责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了通告施行的时间,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执行标准
高污染燃料按照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执行,具体为:
(一)Ⅱ类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燃料包括: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征求意见情况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意见征集稿)已从公文平台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发送征求意见函,并通过岚皋县人民网站向全县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据统计,均未收到任何修改意见和建议。
原文链接: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6771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