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岚 皋 县 财 政 局
岚 皋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关于印发岚皋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岚皋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第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岚皋县财政局
岚皋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3日
岚皋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6〕1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被征地农民的确定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是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重点对象,必 须严格按标准和程序予以确定。
(一)在岚皋县行政区域内,自1999 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因实施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基础建设等,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2 亩(含)的农户,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 16 周岁以上的在册被征地农民,均可依据本办法享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 0.2 亩(含)的确定以户为单位,按征地后享有的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耕地面积,除以该户被征地时在册农业人口数计算。征地后的耕地面积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和当地镇政府核实,必须确保数据准确。
(三)被征地农民的确定,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镇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经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凡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土地 的;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籍已迁出岚皋县行政区域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对被征地农民的确定要做到阳光操作,公开、公平、 公正。镇人民政府要严把审查关,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经办人和主要领导予以追责。
第三章 培训就业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应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各镇、各部门积极开发各类就业岗位引导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有条件的用地单位,应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在本单位就业。
第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有求职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被征地农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一站式”服务,鼓励被征地农民外出就业、就近就业、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帮助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第五条 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失业登记,并申请办理《陕西省就业创业证》(以下简称为《登记证》)。被征地农民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样的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
第七条 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制度。
(一)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因政府统一征地且参加和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 60 周岁(不分男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 100 元/月的标准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
(二)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因政府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农民,每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后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年一补、先缴后补,补助标准为每年 1200 元,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 15 年。
以上两项优惠政策只能二选一,不得重复享受。养老补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适时作以相应调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中统筹解决。
第八条 医疗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可享受对应医疗保障待遇;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自主就业的也可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人员也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转换参加职工医保,参加本县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其本县居民医保(仅指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整合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可按四年折算一年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计入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不得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医疗待遇。
第九条 社会救助。各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关注和救助力度,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待遇。
第十条 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要一个不漏地纳入到教育资助政策的覆盖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不因失地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是县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征地勘界面积计算,按照每亩不低于 1 万元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列入征地成本,由征地实施单位统一缴入财政专户管理。其中:属于按政策由政府确定的划拨地价供地项目,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由用地单位或建设业主单位缴纳(此项费用包含在划拨地价之内);属于经营性用地的,纳入征地成本预算,在办理统征手续时由县自然资源局或县政府确定的其它土地统征实施单位从征地资金中缴纳。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一律先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后再办理征地手续,没有缴清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需查验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完费证明。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方案时,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凭证办理社保方案审核手续。养老补助费未划拨到位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费”资金专户,用于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收支。资金不足时,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六章 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民生保障制度体系覆盖范围,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到政府综合考核内容。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或政府确定的其他征地机构在土地征收前制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符合保障条件人员花名册,并填写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一并报送县人社部门备案;同时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信息库,个人信息资料将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依据和凭证。
县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申领方案及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
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救助工作。
县教体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资助工作。
县公安部门要严格户籍管理,并及时向征地实施机构提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资料。
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工作落实不力、配合不到位、把关不严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涉嫌违纪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县财政、审计、巡查部门应加大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力度,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并公布结果。
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人社、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切实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必须程序和必备条件,保障费用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征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