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根据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岚皋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岚办字〔2021〕32号)文件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布。
1.拟订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
2.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稳步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
3.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负责中省市关于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落实,配合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积极推进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4.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检查监督,督促协调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组织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分解落实市级下达的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项目准入,严控新增燃煤项目,深入推进散煤治理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6.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
7.按照中省市要求,落实环保电价和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推进调整污水处理费用,根据中省市垃圾分类收费价格改革要求,推动调整与垃圾分类挂钩的收费政策。
8.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牵头负责塑料污染治理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制定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9.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10.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将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11.贯彻执行中省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关政策措施。
12.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3.负责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