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和《岚皋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岚办字〔2021〕32号)主动公开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要求,现将我局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内容公开如下:
1.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
2.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3.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的监管,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引导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绿色产品,支持和推进绿色采购。
5.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开展大气、水、土壤、核与辐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6.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统计监测、考核奖惩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7.组织开展对县属国有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
8.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