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豁免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促进诚信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规划许可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意见(施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岚皋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岚皋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豁免制+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改进规划管理方式,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诚信建设,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制,现结合岚皋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审批部门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申请人及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及建设符合审批条件,并按照告知书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豁免制,是指经科学分析研判,结合建设工程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实际影响,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按照配套设施类、设备安装类、环境整治提升类、房屋建设类、市政设施类等五种项目类型,但不限于上述五种项目类型,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附件4),对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三人是指相关建筑设计单位及设计负责人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岚皋县。
第五条 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本县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工作。局相关股室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告知承诺制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和豁免制实行项目分类管理,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适用项目类别清单进行公布,并对适用项目类别适时调整和公布。(详见附件1、附件4)
第八条 审批部门应对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四)申请人完成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申请人应当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告知具体内容详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告知书》(附件2)
第九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制”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向审批部门作出承诺,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附件3)。申请人及第三人应向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所办理事项符合许可条件;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及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三)能够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人、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第三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 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申请人的建设行为与承诺内容是否一致。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抽查机制,按照年度内受理办结事项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检查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核查结果及时反馈至业务审批部门。
(一)发现承诺不实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将被列入虚假承诺名单予以通报,并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二)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审批部门可依法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对于已开工项目,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告知项目所在地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虚假承诺通报通知单后,认为审批部门认定的通报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和第三人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适用项目类别清单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告知书样本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样本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附件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适用项目类别清单
1.教育类项目
2.医疗卫生类项目
3.文化类项目
4.体育类项目
5.社会福利类项目
6.科研类项目
7.机关团体办公类项目
8.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
9.工业厂房类
10.既有建筑改造类
11.仓库仓储物流类
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执行情况,可对本类别清单进行适时调整与公布。
附件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遵循的相关依据
(一)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
(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人防、地下空间、轨道交通、地名管理、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有关国家、省、市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
1.控制性详细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5.使用土地的有关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应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所提供的文字资料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其中一至七项为申请许可时提供的材料,第八项为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补齐的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
4.使用土地的有关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电子文件);
6.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含电子文件);
7.建设工程效果图(含电子文件);
8.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应提供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9.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三、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和材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不代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认可。
四、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承诺书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建设单位(个人)未履行承诺,应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告知单位(名称): (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审批部门、申请人、第三人各执一份。
附件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
编号:
本单位(个人)已知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审批告知的全部内容,现就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宜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项目主要概况
1.建设单位(个人):
2.建设项目名称:
3.建设地点:
4.建设工程性质:
5.总用地面积:
6.申请建设内容:
二、承诺事项
1.本单位(人)保证申请所应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符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应遵循的相关依据。
2.本单位(人)保证提供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一致性。
3.本单位(人)承诺遵守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告知事项要求。
4.本单位(人)承诺项目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涉及易燃易爆、危化品和有其他安全隐患的,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行业规定要求。
5.本单位(人)承诺严格按照审定的总平图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不擅自修改许可内容,不擅自改变建筑物和构筑物用途。一经查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自行拆除或整改。
6.本单位(人)承诺项目建设不损害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7.如本单位(人)违反承诺,审批部门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8.本承诺为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单位(人)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盖章(签字)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盖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自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审批部门、申请人、第三人各执一份。
2.承诺单位(人)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附件4
岚皋县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由县行政审批局组织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既有住宅小区、旧商业、旧厂房、旧办公等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不随意砍伐树木的更新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等,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公园内单独建设非经营性的,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小型雕塑等园林小品、内部道路、步行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建(构)筑物及设施(大门及公厕除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高度不超过6米且符合建筑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建(构)筑物,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既有道路增设配套支管、新增独立横穿管、临时管线迁改,单独新建与现状市政管网衔接的接入接出管,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的安装、施划等,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小区内部道路、化粪池、管线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结构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如老旧小区内水电气改造、增加集中供暖设施等基础设施,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既有道路、桥梁、堤防、河道、管道等的维护、加固、清理等,既有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加固、撤销等,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既有道路交通改善工程(如增加调头区、地面二次过街、展宽段宽度变化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小区内的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宣传栏、公共直饮水设施、停车计时计费器、充电桩、消防器材柜、小区内垃圾分类设施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执行情况,可对本类别清单进行适时调整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