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7 14:32来源: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文件

                                                     岚农发〔2024〕105号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提升

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县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组织实施,根据省市下发的任务清单和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制定了《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6日

 


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安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第二批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农计财〔2024〕14号)精神,为改善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设施条件,提升生产经营发展水平,规范、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全面提升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水平及质量,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省、市关于突出抓好和重视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的部署要求,积极探索系统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通过项目扶持,培育一批管理理念新、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促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内容

(一)扶持重点

重点支持县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品牌,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规范财务管理,拓展营销渠道,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

(二)扶持范围

采取奖补方式扶持全县范围内正常运行的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县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年经营收入高于全县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的;优先扶持联农带农助残作用显著、最新一批次评定的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牵头领办的合作社、联合社,公司等;在同等情况下对农机、粮油类或由退役军人、残疾人、农二代(返乡大学生)领办的合作社按照相关政策优先扶持。同一主体申请补助资金不得与其他中省同类或设施装备提升等支持内容高度相关的资金叠加享受;未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农民合作社,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注册创办多个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等非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年度内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两个项目年度内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享受补助不予扶持。项目结束后,享受补助资金的合作社纳入陕西省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名录。

(三)具体支持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独立的银行账号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信息确认。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2.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6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6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总额9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特色林业合作社经营收入可适当放宽条件。

3.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4.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合作社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定理规范、信息符合实际。录入农业农村部“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

5.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6.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规定执行。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

7.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8.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9.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补助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遴选符合以下条件的合作社进行补助。

(一)达到市级以上建设标准,符合上述具体支持条件的,每社补助10万元,遴选3家合作社进行补助;

(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领办公司、联合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且经营效益良好,年收入100万元以上,具备上述支持条件的,每社补助10万元,遴选社3家合作社进行补助;

(三)对于运行良好,通过培育可达到县级合作社标准予以培育,本年度认定县级以上合作社15家,每家补助2万元。

(四)支持新农中心全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摸底排查,清理整顿,建立统一规范名录。

1.通过现场查看合作社经营场所、生产基地、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账目等,结合实地问询合作社交易相对人、成员、村两委等,对合作社经营状况摸清底数、掌握实情,作出了准确判断,对摸底排查发现问题建立了合作社问题台账,进行分类处置;

2.对清理出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合作社,或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合作社,引导其自愿注销。

3.建立信息名录。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村经营工作站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并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补助10万元。

四、资金支持环节

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农业生产基础建设到加工、储运、营销、服务等全部生产运营中的关键环节的软硬件建设(不包括办公室、围墙、路面等非必要、与生产不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合作社联合社培育、领办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能力提升与强化合作社发展,“空壳社”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等领域。不得用于购买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农膜、果袋等一次性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每个合作社成员。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按照方案要求,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申报项目经所在镇初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由所在镇政府盖章后,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

(二)公开遴选。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组织专家对扶持对象申报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确定为扶持项目。评审结果将在县政府网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间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三)项目实施。确定项目建设的合作社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项目建设合作社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审核批准后,各方项目建设合作社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四)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完成后,承接项目建设的合作社向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提出项目建设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组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县农经站)要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扶持方向,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工作。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严格申报审核程序初选实施主体,严格按项目建设内容指导项目建设合作社实施项目,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加强项目的管理和指导,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进度和项目质量,顺利圆满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二)强化政策宣传。县农业农村局、各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将项目实施方案向辖区新型经营主体发布,加强政策宣传,按程序做好项目补助对象申报、补助资金等信息的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三)科学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对项目内容、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做好咨询、培训和服务工作。对项目实行精细化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绩效管控。

(四)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加强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将资金用于与合作社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建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