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14-06-02 12:40来源:陕西省政府法制公众信息网

《陕西省实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4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177号发布,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气象设施和气象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职责、专项规划的制定、气象设施的管理、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在规划与职责方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组织协调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保护专项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保护职责。为了避免新、改、扩建设工程危害探测环境,《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审查职责。在气象台站迁移方面,指出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以保证观测数据的准确,对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镇总体规划调整等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办法》规定了迁移的申请程序和技术要求。

《办法》规定,今后无论是环境气象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农业气象站,还是防灾减灾、公共服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及其探测环境,都将依法得到保护。设区的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规范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擅自移动者,将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