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体育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6-03-30 16:01来源:

岚皋县教育体育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备注

1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

教育、体育社团组织的审批

行政审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3

高危体育项目审批

行政审批

《全民健身条例》(2009830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51联合发布)

 

4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5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6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7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8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三条 

 

9

 违反国家《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七条。

 

10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1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12

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

 

13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14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15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16

对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法》第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17

教师进行有偿家教、办培训班的处罚

行政处罚

《陕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18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19

幼儿园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育活动、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20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修订)

 

21

对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22

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园舍、设施不符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23

单位或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条。

 

24

托幼机构未达到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25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防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条。

 

26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五条。

 

27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8

学校不按卫生标准建设教育教学、生活、体育等施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29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30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师德表现突出的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31

对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19998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7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200213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8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894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199010号、卫生部令19901号)、《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                           

 

3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历证书的确认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33

中小学生学籍确认(学籍申请、休学、转学、复学)

行政确认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34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的确认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第十条。

 

35

对县级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和县域内学校执行教育方针、教育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行政检查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陕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第六条

 

36

民办学校年检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37

公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设置、变更、调整和终止。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条

 

38

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任免和教师交流调配。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39

贫困、残疾少年儿童教育救助。

其他权力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第六至第十一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第三、四、五条等

 

40

学校食堂管理督查

其他权力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1

学校安全工作督查

其他权力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

 

42

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五条。

 

43

处理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申诉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44

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并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45

指导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件调解

其他权力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46

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贷款的前期组织和贷后管理。

其他权力

《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岚皋县教育体育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事项名称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各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全县教育资源统筹和协调管理,指导全县教育综合改革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3

负责制定全县基础教育管理办法及教育教学规范性文件,规范办学行为。

 

4

指导和监管全县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民办教育综合管理工作。

 

5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负责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任免和教师交流调配;负责教师招录计划、资格认定、职称评审申报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6

编制并执行全县教育体育经费预算,管理教育体育专项资金,组织实施教育内部审计。

 

7

负责全县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工作,管理和指导教育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8

指导全县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德育、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9

负责全县学校安全维稳和安全教育工作,制定全县教育系统安全应急预案,指导教育系统安全保卫与校园治安管理、网络安全监控、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综合治理校园及周边环境、处理突发事件。

 

10

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各类教育考试,指导各类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负责义务教育毕业证审验发放;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11

规划指导全县勤工俭学和职业学校校办产业工作;指导学生实习基地建设、劳动教育教学和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12

负责组织全县生源地大学生助学贷款和贷后管理,落实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检查和指导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早餐工作。

 

13

负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行全县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实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动体育产业建设;负责体育社会团体的审批、管理,指导社会体育工作队伍建设。

 

14

负责对全县涉教部门和各镇、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贯彻教育法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