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01 10:23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07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2〕93号 成文日期: 2012年08月01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2-08-01 10:23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岚皋县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教贷〔20075号)和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发银行)制定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流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对户籍在本县内的考入国内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或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贷款,由省开发银行委托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社)和支付宝公司发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借款学生是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共同借款人是指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律次序是指借款学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等)。注:共同借款人年龄2560周岁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本息回收担保人是指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的常住人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岚皋县家庭贫困大学生国家生源地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岚皋县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称“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在协调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县资助中心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资助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

第六条 县资助中心作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二)接受高等学校、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开发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市资助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三)要充分发挥县电视台、政府网站主渠道宣传作用,广泛宣传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各镇(办)、相关部门、学校也要加强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

第七条 各镇(办)落实分管领导,选派专人对申请贷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建立镇、村、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清收工作长效机制,落实包村干部职责,督促还本清息,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普通高中要配合县资助中心及开发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以及提供贷款人相关信息,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建立本息回收担保人制度。为防止在年度结息日无法联系学生及其共同贷款人,不能按时回收本息,建立贷款本息回收担保人制度,能有效的降低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回收的风险,保障本县生源地助学贷款长期良性发展和收贷长效管理机制的执行。本息回收担保人必须是常住当地且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人员。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收到全国普通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在普通高校就读但没有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岚皋籍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其本息回收担保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跨县就读的。

(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农村特困户和城乡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本息回收担保人条件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担任岚皋县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回收担保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属本县在编财政供养人员;

担任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回收担保人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1、对贷款人的资料信息真实性负责;

2、负责监督贷款人所贷款项用途;

3、负责贷款人的诚信教育,督促贷款人按期清还本息;

4、负责保障资助中心与贷款人的信息联系;

5、如贷款人无法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本息回收担保人无条件负责先行垫付本息。

第五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六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期间只支付利息,不还本金,宽限期满,开始还本,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借款学生填写统一的贷款申请表,经相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县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本息回收担保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户口本或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资助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于当日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持一份,省开发银行持一份,县资助中心持一份。合同签订后,资助中心和本息回收担保人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回收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二份,县资助中心持一份,联系人一份,贷款资料齐全后由县资助中心将相关资料转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

第十九条 电子合同回执是“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借款学生携带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贷款受理证明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基层业务管理系统填写电子回执,学生就读高校必须在规定期限前将合同回执发往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学生贷款资料整理汇总后,与汇总表一同逐级上报省资助中心,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中心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后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县资助中心备案,并组织发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开发银行按审批结果将按照年限将贷款发放至省资助中心和县资助中心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账户。县农村信用联社和支付宝公司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要求,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第七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共同借款人、本息回收担保人负责偿还本息。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贷款进入还款期,县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国家开发银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国家开发银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资助中心提前通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贷款专户预存相应款项,若在贷款本息到期日前联系不上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资助中心将联系本息回收担保人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本息回收担保人承诺书》约定履行垫付还款义务,农村信用联社和支付宝公司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岚皋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