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30 10:26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xzfwj-2014-0072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发〔2012〕19号 成文日期: 2012年07月30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2-07-30 10:26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七月三十

岚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通知》(安政办发〔201011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或者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照职能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决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等活动,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公开透明,禁止新上没有履行立项报批程序的各类项目。

(二)坚持量财办事、保障重点,禁止新上没有落实建设资金的各类项目。

(三)坚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四)坚持严格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随意超概算。

(五)坚持项目法人负责制,对项目的前期准备、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禁止以“工程指挥部、筹建处”等临时性机构替代项目法人。

(六)坚持项目竣工验收制,核定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等各责任主体责任,明确规划、消防、环保、质监、审计、档案等监督部门意见,禁止以任何名义的“剪彩、典礼”等任何形式代替竣工验收,禁止未验收先使用。

第五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计划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招标投标方案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执行、拦标价审查和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国土、环保、水利、住建、安监、发改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监督。

县农业、交通、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监察县内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凡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建议书,确定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拟建地点、拟建标准、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说明。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凡属争取中省投资的项目由县发改局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组织报批,凡需县本级财政筹措资金投入的各类建设项目或者县本级财政整合中省各类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须提请县政府审查同意、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县发改局按程序审批立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县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发改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支持性文件,并据此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改局组织审批,核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核定投资估算,核准招标方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同步委托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并据此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县发改局组织审批,核批项目具体内容、规模和标准,核定工程概算。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聘请专业审图公司进行施工图审查,核实建设标准和规范,核定工程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第三章 招标投标评标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设批复、审图意见和已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一律采用无标底招标。

第十四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按以下程序执行:招标事项核准—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审查—发布招标公告—发标—拦标价审查—组织开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10万元以上的;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30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七条 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公示评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最高限价发出前,招标人应向县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未达到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和信誉保证金制度。

(一)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必须在实施报名阶段缴纳项目总投资2%的投标保证金和3%的信用保证金;

(二)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和信用保证金由招标人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三)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和信用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金,在工程完工后由招标人退还。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拦标价审查制度。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拦标价必须在发布前15天报县审计局组织“拦标审查”。

审计部门接到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应在15日内组织完成审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应为1人,其余专家必须采取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评标总分值由商务标、技术标二部分组成,总分值100分。

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上(含)工程:商务标权重为95%,技术标权重为5%

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下工程:商务标为100%,技术标进行合格性审查,技术标审查不合格的,应确定为废标。

第二十四条 商务标按总价合理低价法进行评定。

(一)评标委员会采用投标人报价中的有效报价(但投标人的报价下浮比例不得大于最高限价的20%,否则为废标)进行算术平均,现场抽取K值,确定评标基准价;

(二)中标候选人依据评标基准价确定,在评标基准价以下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如有报价相同时,则现场抽签确定;

(三)中标人的综合单价按照最高限价确定的单价同比例下调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签订的合同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外的附加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没收投标保证金和信用保证金;招标人拒签合同,应以投标保证金和信用保证金的2倍赔偿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二十八条 实行监理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押证制度。

中标人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封存保管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核实完成的工程量向施工单位银行基本账户支付工程款,支付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原合同的80%,最终支付以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不得挪作他用或将工程款拨付至私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须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变更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发出变更通知书,并将经审批的设计变更相关资料报审计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施工,应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方现场签认,凡变更资料不齐全的,审计部门在审计时不得认可。

第三十三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责任制。严格按照规程规范与预()算定额做好各阶段的预、结()算投资控制,总投资不得超过上一阶段投资控制值。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核、审计报告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环保、质监、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保密资料或事项的;

  (四)与投标人或其他招投标当事人串通,操纵招标结果的;

(五)同意、授意、指使或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相关媒体公布,一年内不得进入本县建筑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标时使用伪造、变造、非法复制或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本人名义投标的;

  (三)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串通投标、围标的;

  (四)中标后将项目转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不按中标条件签订合同的;

  (五)在投标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履职不到位的;

()本人的聘书或劳动合同不属于中标单位的;

()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的;

()在施工过程中虚假签证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串通投标的;

(二)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虚假签证、抬高工程造价的;

(三)默许施工单位用材以次充好或不按规范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降低或不合标准的;

(四)利用职权分包工程,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的;

(五)收受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钱物或支付工程款时索、拿、卡、要等。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以往本县出台的有关监督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