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规范管理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bmzfbgs--zfbwj-2014-0073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2〕110号 | 成文日期: | 2012年09月17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2-09-17 10:29 |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领导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营养改善计划”规范管理质量和水平,确保全县义务教育学生吃到安全健康的营养餐。现就进一步加强“营养改善计划”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重要意义的认识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的营养状况直接关系到其身体发育和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未来建设者的健康素质。近年来,我县青少年营养水平不断提高,健康素质明显增强,但部分农村学生营养不良、部分城镇学生营养不均衡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中实施 “营养改善计划”,旨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营养干预机制,切实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这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是落实“健康第一”指导思想、增强中小学生体质、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更是党和政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从关注民生、关注未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措施,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满意,让社会满意。
二、进一步规范“营养改善计划”日常管理
(一)规范营养改善计划经费使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经费属于专项资金,要全部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价值相当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6元(其中,国家补助3元、省市县1元、家长自筹1.6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营养改善计划经费使用情况要根据各学校实际,定期进行核算、公示和审计,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严禁将营养餐补助资金与其它资金混在一起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对学生家长自筹资金要严格按程序、按标准收缴并纳入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统一管理使用,资金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营养改善计划经费一律不得用于食堂(伙房)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学校公用经费等开支,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从学生营养餐中赚取不正当利润。各学校要落实实名制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以学生学籍号和身份证号为依据的营养改善实名登记台账,由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本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县营养办备案;要建立学生营养餐发放登记制度,登记表每天都要由学生签字确认并定期组织学生对营养餐供应情况作出评价,认真听取学生的建议,不断完善营养餐食谱,确保学生吃的营养,吃的满意。
(二)加强营养计划食品安全管理。1、优化营养食谱。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岚皋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配餐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调整优化营养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学校食堂要不断丰富供餐内容,增加花色品种,要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建议,每周或每月更新轮换食谱,调节营养餐供应品种,提高供餐质量,各学校可参考教育部网站“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题” 调整食谱。学校食堂不得向学生提供腐烂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营养食谱必须带量带价、公开公示。2、规范食品储存和留样。各学校必须按《岚皋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制度汇编》和《岚皋县“蛋奶工程”操作规程(试行)》规范落实营养餐试尝、留样、消毒等制度。食品贮存应该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散装食品应该在存贮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食品加工必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凡供给学生的营养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3、严格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作营养餐所需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实行统一公开招标采购;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要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和备案登记制度,并由学校与供货方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要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三)严格营养餐加工管理。1、实行学校食堂准入管理。为学生加工提供营养餐的学校食堂必须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资格,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学校食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远离污染源;要按有关标准设置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等场所;食品处理区设计、结构要符合标准,食品供应和处理流程要布局合理,严防产生交叉污染;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用餐场所要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用餐者洗手。2、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要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相关部门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健康等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健康意识。要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面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人员,要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要形成食堂从业人员应有的良好卫生习惯,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要将头发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四)认真做好健康状况监测。县教育、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监测工作,确定不低于30%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状况监测点,每年开展一次学生营养状况常规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学生的膳食搭配是否合理,是否满足营养需求,学生营养状况是否得到了明显改善,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切实保障“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顺利实施
(一)广泛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家长和学生宣传“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引导家长和社会重视学生营养问题,并积极参与支持“营养改善计划”,推动学生饮食结构科学化、营养化。各学校要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契机,全面加强体育、卫生工作,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卫生和生活习惯,促进所有中小学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有计划经常性地深入学校检查督促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加强营养餐生产、配送、加工、发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营养餐不销售、不进校、不食用,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卫生安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督促整改。各学校校长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制定、完善、落实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对营养餐资金安全、食品安全进行全面落实和监管。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监管指导,确保营养餐质量和食品安全。
(三)严格责任追究。凡因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源性疾病发生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学校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它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