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30 10:40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078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2〕120号 成文日期: 2012年10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2-10-30 10:40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县气象局制定的《岚皋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批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一二年十月三十

岚皋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岚皋县气象局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提升防御气象灾害能力,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大风、寒潮、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以及道路结冰、滑坡泥石流、森林火险等次生灾害。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气象灾害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分别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第三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执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预警联动、快速传播”的机制,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无偿地发布与传播。

  第四条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的应急预案,组织召开气象灾害预警联动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升级完善;统筹规划和建设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农村地区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等公共设施,保障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持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 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文广、通信、水利、农业、国土、住建、公安、交通、安监、教育、民政、卫生等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与县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构建预警信息传播的快速通道。各镇(办)、村(社区)、和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气象部门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七条 县气象部门应当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无偿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县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

  第八条 县气象局应当充分利用广电、网站、公共电子显示屏、移动和固定通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要逐步建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

  当发布严重级或特别严重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县气象局要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并以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镇(办);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全县政府部门应急处置人员、气象信息员、防灾重点单位责任人以及特定人群发送气象灾害预警手机短信。

  第九条 县气象局应当与县广电、各通信运营单位及有关媒体建立预警信息传播合作机制,畅通预警信息传播渠道,保证预警信息传播安全。

  第十条 县广电、各通信运营单位及有关媒体,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当收到县气象局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县电视台应在第一时间向公众播发,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向全网发布。

  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气象部门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机关、企业、学校、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预警区域的镇(办)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发挥镇(办)气象协理员和村()民委员会气象信息员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同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预警联动机制,依据易燃易爆场所、有毒有害场所、重要公共场所、大型公共设施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级,制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和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建立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设置预警信息接收终端。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经县气象主管机构确认,在遭受暴雨、雷电、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

  第十五条 将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县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岚皋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明白卡》等防灾宣传手册;各镇(办)、有关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