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9 14:04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109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3〕42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3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03-29 14:04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14号)要求,为认真做好我县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依法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县除三处县级饮用水源地获得省政府批准外,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均尚未开展。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迅速着手开展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后报县政府审定。

本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为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所在地及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水源地,划定依据及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执行。

二、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规章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当地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按照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安全保障、事故应急与管理、监测信息发布和污染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制度,并针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有利于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政策,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三、构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防线

各镇办要按照“水质良好、标识鲜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规范化管理。要切实加快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依法规范设置水源保护区界碑、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全封闭管理,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杜绝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污水必须治理达标,并根据水源地的水质水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各相关部门应严厉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采砂、开发土地、违章建筑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活动,并结合退耕还林、移民搬迁等相关政策,加快搬迁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住户。对已经遭受污染且难以治理恢复的水源地,要进行调整或关闭停运。县水利局要按照“集中供水、集中保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原则,统筹城乡供水和水源保护,进一步科学优化水源布局和供水格局。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在制定行业性规划及进行项目审批时,要统筹考虑水源地保护需求,禁止高污染、高风险的建设项目进入水源保护区。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要建立巡查制度和水质定期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集中式水源地执法监管和水质监督性监测。

四、工作要求

(一)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有关工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环境监管,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务必于2013525日前将编制完成的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送县环保局进行审核,县环保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2010-2012年)》要求,结合各水源地现状对全县现有和新增的划分不科学、不规范的水源保护区进行技术审查调整,于630日前形成岚皋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分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