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岚皋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22 14:09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岚皋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115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3〕75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05-22 14:09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县经贸局拟定的《岚皋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2

岚皋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县经贸局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全县煤矿生产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岚皋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工作原则:1、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2、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煤矿安全事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4、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组成

县政府成立岚皋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经贸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事故发生地镇办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国土局、交通局、卫生局、药监局、人社局、民政局、电力局、总工会、参加救援的矿山救护队、发生事故的煤矿以及投资开发企业为成员。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行办,由县经贸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经贸局行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综合发布事故信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牵头,县经贸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3、事故救援组。由县经贸局牵头,事故镇办、县矿山救护队、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事发煤矿及特聘技术专家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煤矿企业、县民政局、供电局、通讯部门(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和通信、电力保障。

5、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和药监局牵头,相关医疗机构、医院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县公安局、安监局、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相关保险公司、煤矿企业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7、安全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矿区的治安维护和道路交通畅通。

8、事故调查组。由县经贸局行办牵头,县检察院、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特聘的专家组为成员。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县经贸局以及相关产煤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大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清理排查力度,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下达停产整顿通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二)预防措施。1、充分利用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煤矿安全动态。2、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定期把班组中获取的安全信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出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明确整改的措施、方案、资金、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井口和检身房张贴公布。3、水患严重矿井要在井口和检身房预警预报栏公布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准确通知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安全撤退路线。并严格执行防治水患措施,在水患评估报告划定的范围内作业。严禁超层越界。4、各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紧密联系。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必要及时停止生产,撤离井下人员。5、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预防检查工作,熟悉作业场所情况,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应急处置

(一)报告制度

1、煤矿事故上报程序

(1)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行办、县安委办和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报警电话:110

救援电话:120

县行业管理办公室电话:2522735

安全生产事故上报电话:2521661

(2)县行办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时立即向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报告内容:事故煤矿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伤亡(含失踪、中毒)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作出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2)时间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并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二)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必须立即按本矿制定的应急预案和灾害处理方案,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但不可采取盲目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煤矿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事件(事故)的发生。

(三)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分级。煤矿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级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30)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3)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3(不含3人)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应急响应启动。发生Ⅳ级煤矿事故,启动矿级或县级应急预案,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发生Ⅲ级煤矿事故,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发生Ⅱ级煤矿事故,由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县政府进行救援。

发生Ⅰ级煤矿事故,以省应急指挥部为主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县政府协助事故救援,并由省政府立即上报国务院。

3、应急处置基本方法。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制定《施救方案》。发生其它事故:做好相应的物资准备。应急救援工作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1县经贸局(行业办)积极组织救援队伍,协调、调度救灾所需设备物资,必要时可以向其他煤矿企业征集救援设备和救援人员。

2按该矿已批准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尽快安全撤出人员,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及时修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一步核实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涉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的情况下,根据事故类型、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做好施救准备,采取相应的抢救救援办法实施救援。

一是瓦斯事故(爆炸、窒息、中毒等):由县矿山救护队配带救护设备勘察事故现场,查明事故发生地点、事故范围及遇险人员位置,确定具体抢救方案,恢复井下通风及巷道支护的有关设施设备,在确认不会扩大事故的前提下,恢复井下通风,降低事故区域瓦斯浓度,使矿井空气瓦斯含量达到安全标准,及时组织抢救。

二是水害事故:根据矿井“三图”等资料,在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地点及涌水量等情况后,调集水泵、排水管等抽排水设施,排除井下涌水,保证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

三是顶板事故:首先恢复冒顶区的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则必须利用压风管、水管或打钻向被埋或被截堵区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同时查明冒顶区范围和地点,确定被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抢救中,必须由外向里循序渐进,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

四是火灾事故:确定矿井火灾的原因及浓度范围,按矿井灾害预防计划避灾路线迅速撤离井下人员,矿井内因火灾应采取密闭灌浆的方法处理,外因火灾可采用直接灭火方法处理。

五是放炮事故:查明放炮危害的范围、地点和人数,抢救中,要有专人监视、观察事故区段的危岩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处理,确保施救人员的自身安全。

六是其它事故:做好相应的物资准备。

4、指挥与协调。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矿山救护队和事发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提供增援和保障。指挥部要随时掌握事故救援进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信、交通、电力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1)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需配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实施抢救。由现场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按施救方案和有关施救规定,本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抢救遇险人员。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医疗救护。由医疗卫生救护组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抢救和转移治疗。

4)通讯信息和电力保障。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通信畅通和电力保障。

5)安全保障。由安全保卫组负责组织警力,做好事故矿区警戒,维护矿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急救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5、信息发布。县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故简要信息,随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需征得应急指挥部同意。

6、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遇难人员情况清楚,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经县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销,应急状态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组应会同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全力指导、协助、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停产整顿,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补偿,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煤矿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人员保险受理和灾害人员保障理赔工作。

(二)事故调查分析

1、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事故发生后由县行办组织临时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伤亡人数、事故性质及事故级别。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方式,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将调查报告报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

2、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救援结束后,根据事故级别,分别由省、市、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按要求参加联合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矿山救护队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救护人员,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掌握本县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矿山救护队要强化实战演练,熟悉掌握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矿井通风图和避灾路线图,开展煤矿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保证事故发生时能按时按质完成救援任务。

(二)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由县经贸局牵头组织成立县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救护提供技术支持。

(三)资金保障。在本县财政预算中要有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通信保障。建立健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必须建立事故信息中心,并确保信息畅通。

(五)交通运输保障。煤矿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协调交通运输保障,做到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六)医疗保障。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明确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医院应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医院应对煤矿事故的救治能力。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县行办和各煤炭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展业务培训。

(二)奖励与处罚。对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县经贸局行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依法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经贸局行办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