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5-26 14:15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AB-bmzfbgs--xzfwj-2014-0118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发〔2013〕9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5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05-26 14:15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措施,强化土地调控管理,促进土地的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有效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城乡土地管理秩序,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中、省、市不断强化土地管理政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把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始终,确保了土地管理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006年,国家正式实行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制度;2009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全方位、立体式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管模式,国家监察部、人社部、国土部联合制定下发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严格保护土地资源、依法用地管地的意识,明确耕地保护责任,强化耕地保护措施,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最严格的土地审批制度,全面落实好土地管理各项政策规定,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切实维护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

二、切实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负责。县政府将定期对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对纠正不力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县国土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格土地审批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占地、违规用地行为,确保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县监察、发改、财政、公安、住建、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好土地管理各项措施,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加大土地管理的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落实“15号令”责任追究规定,健全和完善土地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对各镇办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际用地超过计划或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耕地面积15%的,要严格按照“15号令”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土地违法违规严重,查处制止不力,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耕地保护不到位的镇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并由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三、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确保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一)依法依规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县国土部门要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进行统筹安排,切实做好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确保民生、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规定的,坚持依法依规、集约节约的原则,提前做好用地报批工作,提高报批时效,优先保障用地;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坚决不予报批。要主动服务,转变作风,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用地报批、征迁协调及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建设。

(二)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要严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为基础,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耕地补充任务。陕南避灾扶贫移民搬迁、保障性住房、民生事业、工业项目等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要从严控制和规范城镇规划区内私人建房,一切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城镇总体规划。要切实加强对公路沿线、集镇附近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监管,鼓励农村群众利用村内废旧闲置土地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新建农村宅基地,对河道、公路沿线附近建设用地审批,必须有县水利、交通、公路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督管理。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防止囤积土地、供而未用;对随意圈占闲置土地和扩大用地规模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严禁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严禁以建设陕南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点和设施农业等名义违法圈占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特别是对借陕南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点和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集体土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或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土地资源有序利用。要进一步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能使用未利用地的坚决不使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尽量少占和占用劣地,促进有限的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

(四)切实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县政府将土地开发整理作为落实耕地保护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设立造地基金,所有单位在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用。县国土部门要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潜力,积极争取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立项、实施管理和信息报备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占用补充耕地的需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各镇办要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选准项目区片,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群众和农村集体组织积极投劳投资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四、严格土地征收及出让管理,确保土地高效规范利用

(一)认真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规定。坚持县级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土地市场监管和调控。凡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以市场方式配置,由政府实行招、拍、挂出让供地;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并予以公示,接受各方监督,抓好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违约责任等约定内容的兑现;对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的,依法按规定予以处理。

(二)认真执行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国有土地资产一律由县国土局会同公产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各镇办、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要切实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清查力度,凡出让后两年内仍未开发建设的土地,要下发通知限期开工建设,逾期仍未建设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认真执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其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各镇办要在认真审核把关的基础上,及时按程序上报审批。县国土部门对农民建房用地要做到“三公开、三到场”(即:公开宅基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建房条件,公开依法批准的建房户名单及用地面积;批前到现场勘测定位,批后到场放线定界,建成后到场验收登记),坚决制止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行为。各镇办对建房用地初审要严格审查申请者户籍、家庭人口和居住面积情况,并定期在建房所在地进行公示。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原则上原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必须自行拆除。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镇办、村要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方式自行解决用地指标,且必须在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合理分户、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用地。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少批多占等方式违法建房的,无权或越权批准、不依法按程序批准、不按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其批准文件无效。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四)认真执行土地收储管理使用的规定。要加大县城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力度,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原则,由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凡需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先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用地性质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组织私下协商违法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必须由县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依照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的规定进行收储,收储的土地依据年度用地计划由县国土部门拟订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部门依法组织出让。

五、严格土地监管,全面规范土地利用行为

(一)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县国土部门要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土地动态监管机制和县、镇、村三级土地监管体系,扎实有效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做到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立案、早查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强化公、检、法、司和监察、国土等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沟通及时、移送规范、查处到位,努力形成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要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充分发挥村委会监管的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动态监管,杜绝批非占耕、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等农村宅基地违法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违法用地面积较大的案件,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违法行为严重、符合责任追究标准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厉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明确镇村两级土地监管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委会对本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要切实强化对土地监管组织领导,明确土地监管责任人员,健全执法监察信息员网络体系,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能有效制止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将对重大案件逐级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及违法行为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根据“15号令”,在追究违法当事人的同时,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辖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强化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耕地和依法依规用地的社会共识

法律、法规宣传是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也是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有效举措。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保护基本国策宣传,增强全民土地保护意识。要把土地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纳入全局工作中,通过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把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自觉行为。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把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资源提升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在思想上提高意识,在行动上增强主动性,在舆论上加强宣传,在落实上增强责任感,真正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耕地保护工作中,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要不断加大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