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岚皋县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16 14:35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岚皋县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126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3〕101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07-16 14:35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由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电力局拟定的《岚皋县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16

岚皋县20132015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县安监局 县发改局 县经贸局 县公安局

县国土局 县环保局 县工商局 县电力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20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63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或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2013年起,3年内全县整顿关闭小非煤矿山4座。其中:2013年关闭1座、2014年关闭 2座、2015年关闭1座。到2015年底,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遏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为保障全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向德刚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仲武 县安监局局长

员:孙天保 县政府办副主任

沈声华 县发改局副局长、项目办主任

颜春燕 县公安局副局长

娄斌波 县国土局副局长

县环保局副局长

李隆贵 县安监局副局长

郭荣武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电力局副局长

祝振新 县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黄仲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隆贵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及本次矿山整顿重点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

1、发改、经贸等相关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未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矿山和尾矿库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2、国土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关闭未达到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存在无证勘查、开采及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经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矿山;负责资源接近枯竭矿山的认定并确定关闭期限;负责提县请政府关闭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矿山;负责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下同)规定和环评手续不齐全的矿山,提出限期整改,组织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矿山责令停产整改。对不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环境安全得不到保障或对生态环境破坏示范严重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并组织监督销毁拟关闭矿山不再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遣散人员,强制拆除设施设备,填平或炸毁矿井,设立警示标志。

5、工商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擅自经营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6、安监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申请且经整改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下同)建设的地下矿山、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矿山,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三等以上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7、电力部门负责查处基层供电部门向非法矿山供电行为;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负责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三、矿山整顿重点

(一)整顿小规模矿山:对年开采规模3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3万吨以下的砖瓦粘土矿实施关闭或整合。

(二)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部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三)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矿渣堆积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8、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9、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资源接近枯竭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矿山整顿标准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二)整合标准

整合矿山企业应达到“四个统一”标准,即:同一企业要统一企业名称、统一企业法人、统一企业经营管理、统一企业组织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实施深入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保障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各镇办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对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摸底排查,提出出整顿关闭的具体矿山名单,并明确关闭时限,分年度组织实施。

(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三)注重宣传引导,做好信息报送各镇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注重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抓好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于每月25日前,将金属非金属矿山督查检查排查摸底情况书面报送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隆贵,电话2523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