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01 14:38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128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3〕95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07-01 14:38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由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岚皋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1

岚皋县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切实从源头上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征管保障是指地税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收征管保障是加强税源监控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是通过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采取协助、监督、控管和依法委托代征、扣缴税款等措施,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各项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第四条 税收征管保障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县、镇、村(社区)三级社会化综合治税网络,完善“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实现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部门依法协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综合治税良好局面。

第五条 各镇办、社区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本区域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六条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内容:

(一)协助税务部门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

(二)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对各项税收的征收与控管;

(三)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从源头杜绝税收漏洞,依法代征和代扣代缴税收等收入;

(四)支持和配合依法打击逃、骗、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及时将涉税信息反馈给税务部门,并依托政府建立涉税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涉税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长、地税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税局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办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调和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相关责任。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分析税收收入形势,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涉税信息传递和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及时组织召开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中的问题;

(二)对各部门(单位)协税护税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导;

(三)按本办法规定对协税护税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和“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它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各镇办应提供和传递相关涉税信息。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依法坚持“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检)”的原则,否则不予办理或审验;在办理税款结算时,要严格“以票控税”,提供应税劳务一方必须持应税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否则不予支付;在检查年审时或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一)发改局应向税务部门提供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等信息,提供建设项目立项信息,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信息和规模以上企业固定资产及设备投资信息,为税务部门查询本地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及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等有关涉税信息提供便利。

(二)公安、检察机关应积极受理税务部门依法移送的各类涉税案件或协助事项,向税务部门反馈涉税案件查处或协查、协办工作情况;加强涉税违法犯罪情报和案件查办情况的信息互通,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税务部门依法查询房屋出租、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涉税信息提供便利。

(三)财政部门应提供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有关涉税信息,监督集中核算的各行政事业单位正确使用合法凭证,准确划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与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受理地税部门请求扣缴税款的事项,实行源头扣缴税款;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代扣代缴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薪个人所得税;预算安排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

(四)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信息,提供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转让等信息,为税务部门查询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应税信息提供便利。

(五)住建规划部门应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个人)备案登记和核发《建筑规划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其提交在施工地地税机关办理的税务登记和报验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和核发《建筑规划许可证》。

(六)监察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并在招投标过程中向投资和施工双方提醒和宣传相关税收政策,监督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税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向监察部门反馈,监察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纠责。

(七)审计部门应把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有涉及发票、税收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包括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涉税罚款),对县域内工程项目的审计结论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处理结果向审计部门反馈。

(八)国土部门应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矿产使用、开采权属变更手续时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必须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情况,包括用于商业开发的宗地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土地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按照“以地控税”的原则,为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详实的土地使用面积;并为税务部门查询地籍资料和基准地价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等有关涉税信息提供条件。

(九)房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产权属证明及变更手续时,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和税务发票;为税务部门查询房屋产权办证、缴纳税款等涉税信息提供条件;定期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商销售(预售)房屋的合同备案信息及相关资料。

(十)交通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公路建设项目及实际资金投入和工程款支付等信息,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必须接受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在股权变更、注销登记时,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完税凭证、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等,未能提供的不予办理。

(十二)国税部门提供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定额核定和停、复业信息,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户籍管理信息,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信息和稽查部门查补信息。

(十三)水利、环保、粮食、移民开发、电业管理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和登记、水利建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储备粮库、移民搬迁、电网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十四)统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通报近期社会生产、经济发展等综合信息情况,提供统计月报及每季度GDP完成情况。

(十五)农业和林业部门应为税务部门提供辖区内涉税的国家和省、市、县农林业工程建设投资信息;提供林权转让变更的信息,对木竹的凭证采伐和运输进行监督,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类木竹加工厂的相关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林权转让变更和各类木竹加工厂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十六)经贸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年度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体情况和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为税务部门查询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和有关经济贸易数据信息提供便利。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七)民政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将福利企业年检情况,及时反馈给主管税务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福利彩票销售点经营者经营收入应缴纳相关税收的宣传。

(十八)扶贫开发管理部门应为税务部门提供农业开发、扶贫项目的立项、建设进程以及竣工项目的明细情况,对开发、扶贫项目的工程款项进行把关,凭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和完税凭证支付款项。

(十九)文化教育管理部门应为税务部门提供教育、体育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信息;各类校办企业资格核查、各类民办办学机构、培训机构审批信息。向税务部门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情况;向演出经纪机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向个人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将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及演员个人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并督促承办单位到税务部门办理门票监制。

(二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为税务部门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以及卫生系统建设项目投资信息。

(二十一)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应依法执行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采取的扣缴税款、冻结存款等强制执行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的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帐户;协助税务部门进行包括网上办税等多元化纳税申报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的推广应用工作;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户开设银行账号时,在必须携带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录其账户帐号、在其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

(二十二)保险机构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使用税,并为税务部门提供保险车辆车船税等涉税相关信息情况。

(二十三)其它部门应当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依法提出的其它涉税协办事项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受理、配合。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的原则,依法委托有关单位、镇办、社区、村委会代征零散税收,各代征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在季度末了10日内向地税部门传递涉税信息,特殊情况根据地税部门需要及时传递。地税部门对各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进行科学分析、综合利用,积极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平台,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第四章 责任落实及监督

第十三条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考核办根据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各税收征管保障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考核并适当加分或扣分,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一)成员单位推行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安排部署情况;

(二)成员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成员单位税收执法协助情况;

(四)受委托单位的税款代征情况。

第十四条 县政府每年对负有税收协助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参与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和奖惩,对综合治税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通报表彰。财税部门定期对相关协税护税部门进行稽查,对有协税护税或法定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不力或与纳税人串通,不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等规定造成税收流失的,由责任经办人补缴其税款或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直接扣除,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资料只能用于税收工作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经纳税人同意外,税务部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如因违反规定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损害国家或纳税人利益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及代征的其它各项收入(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文化建设事业费、残疾人保障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工会经费等)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