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9 14:40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zfbwj-2014-0129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3〕96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6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06-19 14:40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9

岚皋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242)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深入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23)精神,合理调节我县煤炭产业布局,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维护正常的煤炭开发秩序,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市煤矿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规定,结合煤炭产业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整顿关闭、收购、兼并、控股和参股等方式,对现已合法开采的煤炭资源及其他生产要素进行优化兼并重组,实施小煤矿技术改造,解决煤矿规模小、管理难和技术水平低等问题,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全面提高产业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整合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我县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坚持开发和保护并举,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运作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机制,加强政府对资源的管理和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保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合理配置,优胜劣汰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以大并小、以强并弱、以优并劣、规模开采,合理调整采矿权,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山开发布局合理,推动资源及采矿权向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的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产业聚集度,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正确处理好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利益关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整合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三、整合目标

(一)矿产资源及采矿权向优势企业聚集。通过对煤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使煤炭资源及采矿权向开采条件好、安全有保障、经济实力强、综合利用率高的企业集中。

(二)201312月底以前,生产能力达不到3万吨/年的煤矿必须完成生产系统改造,使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年(3万吨/年)以上具备煤炭资源整合或改扩建条件而拒不参加整合或改扩建的3万吨/年以下矿井,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指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顶板、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予以关闭。

(三)凡资源枯竭或者资源赋存条件不适宜生产系统改造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按期关闭。

(四)按照省市“十二五”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计划,201512月底以前,全县12户煤矿企业整合到89家(其中:2014年整合1-2家,2015年整合1-2家)。

(五)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事故死亡超过3人的矿井,按照程序吊销相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六)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矿区开采年限达到或超过设计服务年限以及超界越界开采的煤矿企业按要求予以关闭。

四、整合的煤矿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煤矿企业最低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5万吨/年。

(二)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在生产、经营、技术、安全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原小煤矿企业作为整合后煤矿企业的子企业,单独办理相关证照。

(三)整合后煤矿法定代表人应担任矿长职务。煤矿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足额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四)企业下属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和煤炭行业标准,并按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五、整合方式

(一)根据我县煤矿分布实际,按流域进行整合。

(二)煤矿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必须建立在平等协商、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整合范围内的小型煤矿企业业主之间共同协商,以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为主,实施并购重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整合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煤矿企业拥有的采矿权等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后净资产进行参股,或由综合实力较强的兼并、收购方煤矿企业给予被兼并、收购方合理经济补偿后,被兼并、收购方退出开采经营,原小煤矿企业的法人代表及相关证照全部变更到兼并、收购方名下。

(三)具备进行资源整合的相邻矿井,实行以煤炭资源为基础、开发布局调整为重点、生产系统优化为核心的重组,达到“一矿一证、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求,严禁一矿一证多套生产系统

(四)资源即将枯竭的煤矿,可以预先主动向县煤炭主管部门申请关闭,经县煤炭主管部门提请县政府同意后,将争取回的布点指标(批文),安排有实力的企业布点筹建,由新煤矿企业给原矿主一定的经济补偿,原煤矿企业自行消失。非主动向县煤炭主管部门申请而关闭的煤矿,关闭后不给予补偿,原煤矿企业注销。

六、整合步骤

(一)20136月底以前,成立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方案。各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对全县煤矿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煤炭资源整合打下坚实基础。

(二)201412月底以前,关闭年实际产量达不到核定生产能力和矿井服务年限到期的煤矿。

(三)201512月底以前,完成煤矿企业的整顿关闭,煤矿企业总数保留在89家。同时,完成证照变更手续的审核申报工作。

七、整合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行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行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发改、经贸、国土、监察、公安、财政、安监、人社、工商、环保和电力等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县经贸局和国土局负责煤炭资源整合日常综合协调工作,不断加强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管理,协调煤炭企业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加强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相关证照的审核申报工作。县人社部门负责监督协调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县经贸局行办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成实施关停。县环保局负责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施关停。县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镇办、有关工作部门要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整合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层层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镇办、有关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努力做好煤炭开采秩序整顿工作。各相关镇办和县经贸、国土、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要对煤炭资源开发实施动态监管,继续加强对小煤矿越界和煤矿安全的专项治理整顿,坚决打击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等严重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严防各类无证小煤窑死灰复燃。要依法取缔以探代采、圈而不采等违法探矿活动,依法关闭非法转让、越界开采、资源枯竭、生态破坏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各类煤矿,维护煤炭开采秩序。

(四)完善整合方案。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此项工作的县级各部门和产煤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钻研政策文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各涉煤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针对辖区煤矿实际,结合本方案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宣传,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的主动性,在煤矿企业自主联合的基础上,与煤矿业主进一步磋商,完善整合方案。跨镇办整合的煤矿由县整合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镇办进行协商,提出整合处理意见。

(五)强化监督管理。县经贸与国土部门要加强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防止哄抬价格、炒买炒卖等行为,促进矿业权合理合法流转,推动矿业权向重点骨干企业集中。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证照及技术资料完备有效以及正常移交。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整合工作要求进行整合,否则不予享受财政、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同时,煤炭资源整合实施过程中,只允许整合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矿井,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或改造工程互不影响的区域组织生产,否则实行停产整顿,县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民爆物品。整合后的煤矿实际产量在投产的第二年必须达到核定产能,否则将予以关闭。各镇办和有关部门要为整合工作提供积极的政策支持,采取简化环节,联合现场办公等方式,对整合煤矿企业成熟一批上报办理一批,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工作进度,共同推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序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