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岚皋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13 10:43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岚皋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AB-bmzfbgs--xzfwj-2014-0132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发〔2013〕13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7月11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3-07-13 10:43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78日召开的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3711



岚皋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78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级政府工作规则和县委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2.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努力建设作风优良、廉洁诚信、务实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3.县政府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4.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公务外出、休假期间,常务副县长临时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长报告;对全局性、有关政策性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副县长公务外出、休假期间,其负责的工作由县长指定其他领导代为处理。党组成员受县长委托,协助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

5.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

6.县政府各局(委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局(委办)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政府各部门应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7.县政府应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创新完善社会管理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8.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9.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决定。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请示县政府同意后组织起草。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连同起草说明提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再按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后向社会发布实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10.实行县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各组成人员每年须组织和参加2次以上法制学习。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1.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会议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县人大、县政协、社会团体、专业人士、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2.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镇办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13.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五章 深化政务公开

14.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深化政务公开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15.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16.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17.县政府应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18.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19.县政府及各部门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应向社会公布。

20.县政府应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21.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积极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22.县政府及各部门应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第七章 严格会议制度

23.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及其他会议制度。

24.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等人员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25.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武部、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为常任列席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政务主任列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负责人以及民主党派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按相关程序邀请市民代表旁听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审定需要县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专项问题,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对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可采取领导会签的方式处理。县政府常务会议组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6.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相关副县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需要县长协调决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专项问题。

27.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交流通报县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商讨县政府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事项,加强县政府领导之间工作沟通衔接。

28.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凡涉及资金、项目、人事、机构编制安排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29.县政府各种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并按程序进行审核把关,由主持召开或委托召开的县政府领导签发,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通报执行情况。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如实向县政府汇报。

30.严格控制、严格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提倡召开视频会议、现场会,套开、合开相关会议。县政府各部门组织召开的全县性业务会议,必须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送交书面请示,由主任统筹安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长同意后方可召开,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时间不超过半天。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通知镇办和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31.县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及时向县政府相关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章 规范公文处理

32.严格按照中省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及配套规定处理公文。镇(办)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文一事以正式公文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协商一致后报送。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各镇办或部门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县政府领导同志不在部门、单位直接报送的文件上批示。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非县政府直属企业以及县政府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

33.各镇办、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应提出拟办意见,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分管副县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34.县政府报送市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后,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35.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审查后,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发布命令、通告和人事任免以及提交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和议案类文件,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专项工作文稿,平行或下行字号为“岚政函”公文,一般授权分管副县长签发。

36.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公文,由政务副主任审核、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涉及全县性工作的,由政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县政府领导分管范围的、由有关县政府领导会签;涉及面广的,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37.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属于其他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下发文件,原则上只发电子文件,不发纸质文件。

第九章 严肃工作纪律

38.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县政府决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不得代表县政府发表涉及未经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

39.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离岚公务外出和休假,应事前报告县长,出访和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岚外出,应事前向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县长和县长报告。

40.各部门、各镇办要坚持24小时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确保上下联系畅通。

41.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应经过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2.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章 加强廉政和作风建设

43.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改进工作作风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市委“十项规定”及县委“若干纪律规定”等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44.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45.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因公出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建设节约型机关。

46.严格控制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重大活动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举办。

47.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严格教育和约束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48.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调研和检查要轻车简从,合并乘车,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镇办不得到边界迎送,不得以任何形式悬挂或显示欢迎标语。

49.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50.县政府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岚皋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岚政发〔2005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