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岚皋县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总体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bmzfbgs--zfbwj-2014-0145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3〕122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9月2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3-09-22 15:06 |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由县环保局拟定的《岚皋县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总体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县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岚皋县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分总体方案
(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各建制镇和办事处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要求及方法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5.《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6.《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14号)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集中供水规模1000人以上的地表饮用水取水水源。
(三)水源保护区的设置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位置。
4.在保护区划分前,应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饮用水水质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采取措施,有计划的转变其功能。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及污染源监督应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若无法满足保护区规定水质的要求,应及时调整保护区范围。
(四)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
1.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
2.规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地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情况,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3.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尽可能小。
(五)水质要求
1.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2.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3.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六)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通过分析计算的方法,确定保护区范围。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1.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一级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
2.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得小于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得小于200米;水域宽度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宽度为防洪堤内的水域。
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水源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1000米,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对于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小型流域,二级保护区可以是整个集水范围。
当面污染源为主要水质影响因素时,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当水源地水质受保护区附近点污染源影响严重时,应将污染源集中分布的区域划入二级保护区管理范围,以利于对这些污染源的有效控制。
3.准保护区:根据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
二、各镇办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花里镇
1.取水点:花里镇红日村十里沟地表水
2.服务范围:花里集镇
3.服务人口:4000人
4.供水量:50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周家湾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二)溢河镇
1.取水点:溢河镇上溢河地表水(距水厂约250米)
2.服务范围:溢河镇宏大村、高桥村、新湾村
3.服务人口:3000人
4.供水量:18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三)孟石岭镇
1.取水点:孟石岭镇武学村五组西瓦溪沟
2.服务范围:孟石岭集镇、跃进双桥新村及武学村
3.服务人口:3000人
4.供水量:30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起至范围包括四新村集雨区,大地名豆腐岩,东至大亚子、北面与花里镇地界交界,西面与本镇的草坪村、柏杨林村交界、南面至四新村改厂湾)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四)滔河镇
1.取水点:柏坪村柳树沟中部及友谊村甘龙洞中部
2.服务范围:滔河集镇
3.服务人口:1200人
4.供水量:8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分别从柳树沟、甘龙洞取水井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五)四季镇(2处)
交溪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取水点:四季镇茶棚村八组交溪沟地表水
2.服务范围:四季集镇、长梁村、头桥村、月坝村、茶棚村
3.服务人口:2200人
4.供水量:27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茶棚村供水站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小庙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取水点:四季镇木竹村一组小庙沟地表水
2.服务范围:木竹村和新村安置点
3.服务人口:1100人
4.供水量:采取自流供水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木竹村一组供水站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六)佐龙镇
1.取水点:佐龙镇寡妇沟地表水
2.服务范围:金珠店集镇、老佐龙集镇
3.服务人口:6000人
4.供水量:60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七)堰门镇
1.取水点:堰门镇一心村马鞍桥钓鱼潭地表水
2.服务范围:堰门集镇、隆兴村
3.服务人口:2000人
4.供水量:27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花石沟马鞍桥上游(一心村)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纵深各1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八)石门镇
1.取水点:三湾村三组太阳沟地表水
2.服务范围:石门集镇、月星村、铁佛村、松林村
3.服务人口:4000人
4.供水量:28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万人寨)至下游100米(三湾大桥)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九)民主镇(2处)
龙王沟及情人谷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取水点:龙王沟跳鱼潭及情人谷沟口
2.服务范围:民主集镇、农田村
3.服务人口:4000人
4.供水量:20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分别从龙王沟和情人谷沟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纵深各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龙王沟和情人谷沟整个集水范围。
小镇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拟建)
1.取水点:小镇河
2.服务范围:民主集镇、农田村、五一村
3.服务人口:20000人
4.供水量:260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十)铁炉镇
1.取水点:永红村银杏沟及新风村团溪沟中部地表水
2.服务范围:铁炉集镇、先进村
3.服务人口:1600人
4.供水量:371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银杏沟及团溪沟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纵深各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十一)官元镇
1.取水点:龙洞沟五组黄田沟地表水
2.服务范围:官元集镇、吉安村、龙洞村
3.服务人口:2500人
4.供水量:225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杨家河坝至下游100米集镇水厂厂房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十二)大道河镇(2处)
西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取水点:淳风村五组西沟地表水
2.服务范围:社区、月池台村、向阳村、淳风村
3.服务人口:2412人
4.供水量:16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大河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取水点:白果坪村五组大河沟地表水
2.服务范围:白果坪村、月池台村、魏湾村
3.服务人口:1654人
4.供水量:15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十三)横溪镇
1.取水点:横溪镇平安村一组猪婆沟地表水
2.服务范围:平安村一组、横溪集镇、兴坪村一二四组
3.服务人口:1200人
4.供水量:185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500米至下游100米(平安村公路桥)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纵深各3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十四)漳河办事处
1.取水点:青岩村四组青岩沟上方地表水
2.服务范围:漳河集镇
3.服务人口:300人
4.供水量:3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十五)晓道办事处
1.取水点:明星村十组水沟脑地表水
2.服务范围:晓道集镇
3.服务人口:500人
4.供水量:60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纵深各5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十六)蔺河镇
1.取水点:茶园村一组(伍家坡)地表水
2.服务范围:蔺河集镇、光明村、蔺河村
3.服务人口:3000人
4.供水量:82.2立方米/日
5.保护区范围划定:
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整个集水范围。
三、地表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一)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1.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2.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3.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4.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二)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活动: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3.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4.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5.禁止设置油库;6.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7.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原有排污口依法拆除或者关闭;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四、监督管理
各镇办、水利、环保、卫生、经贸、林业、公安、住建、国土、扶贫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各镇办职责:1.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办要按照“水质良好、标识鲜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2.要切实加快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依法规范设置水源保护区界碑、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全封闭管理,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杜绝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污水必须治理达标,并根据水源地的水质水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3.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统筹规划,禁止高污染、高风险的建设项目进入水源保护区,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质量负责,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水利局职责:1.按照“集中供水、集中保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原则,统筹城乡供水和水源保护,进一步科学优化水源布局和供水格局。2.负责水资源的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供水计划;合理设置取水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督促取水单位设置保护区标志牌、桩;协同有关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3.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的废渣、垃圾进行清除,以及排水管网设施、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4.查处保护区内违法采砂等开发活动。5.对已经遭受污染且难以治理恢复的水源地,要进行调整或关闭停运。
(三)环保局职责: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2.监督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定期进行水质监测;3.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四)卫生局职责:要建立巡查制度和水质定期监测制度,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工作。
(五)农业局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实施统一管理。
(六)经贸局职责: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镇办企业废水、废渣的监督管理。
(七)林业局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结合退耕还林政策加快搬迁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住户。
(八)公安局职责: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检查时,拒绝妨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住建局职责:严厉查处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
(十)国土局职责:严厉查处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土地、矿山采选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活动。
(十一)扶贫局职责:结合移民搬迁等相关政策加快搬迁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住户。
五、应急处理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县城市供水、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县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