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8 10:08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2014-0072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4〕77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8月18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4-08-18 10:0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18

岚皋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消除和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做到人人动手,消除“四害”。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除“四害”工作。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除“四害”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统一的除“四害”活动;

(三)制定除“四害”规划,督促、检查年度目标的落实,组织考核、评比、验收。

各镇及其所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服从其管理。

第五条 除“四害”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单位、住户由各单位和住户自行负担,公共无主地块由县财政承担。县财政每年拨付专款对除“四害”工作进行补助。

第六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消杀药物效果与抗性监测,并定期向县爱卫办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四害”密度的监测数据。

第七条 宣传、住建、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知识,提高市民的卫生素质,树立人人爱清洁、个个讲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八条 生产、加工、经营除“四害”药物、器械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依法取得工商、卫生、农业、安监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

第九条 食品加工、住建、餐饮、旅游、粮食、水产、酿造、畜牧、环卫、电力、客运交通、生物制药、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等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养护及废弃物处理等过程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孳生和繁殖。建筑工地的除“四害”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工地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条 单位和住户应有防、灭鼠措施,并采取堵洞、毒杀、粘捕等方法消灭老鼠,每年开展春秋季两次灭鼠活动,重点单位进行长年灭鼠,将鼠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一条单位和住户应妥善处理垃圾、粪便等一切易招蝇生蛆的孳生物,消灭成蝇,夏秋季每旬开展一次灭蝇活动,将蝇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二条 单位和住户应严格控制和整治管理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消灭幼虫和成蚊,夏秋季每旬开展一次灭蚊活动,将蚊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三条 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及时用毒杀、粘捕等方法杀灭蟑螂,将蟑螂的密度指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五条 违反《陕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违法生产灭鼠和其他杀灭病媒生物的药物、器械,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药物、器械,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爱卫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机构和除“四害”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