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30 10:30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AB-dzjgxzfb--zfbwj-2014-0078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4〕87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9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4-09-30 10:3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30

岚皋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 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44号),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户籍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根据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加快城乡统筹步伐,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待取消城镇农业和非农户口划分后,对居住在城镇社区的常住农村居民(居住超过6 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作为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条件。

家庭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条件。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房屋、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对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县民政局要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省、市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限定标准,依据上年度城乡居民收入情况,于下年度一季度前明确本年度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逐步缩小城镇差距、区域差距。

实行分类施保。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救助金。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群众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受理。凡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书面提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无行为意识表达能力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主动如实声明,单独登记备案。

规范审核评议。各镇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认真核对,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镇政府工作人员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以及“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群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最低生活保障,要严格执行政策,把握保障条件,不得按指标或比例直接投票确定保障对象。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

严把审批关口。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全面审查镇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规定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备案的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要设置固定公示栏。各镇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的结果。县民政局要监督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领取金额等内容在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情况,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规范发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季社会化发放,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发放清单;县财政局负责发放清单的审核并及时足额划拨低保资金;代发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发放清单将低保金划入低保家庭个人存折(卡)。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凭账户持有人身份证和存折(卡)领取。因智力、身体等原因确需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并征得镇民政所负责人签字认可,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委托协议和低保存折领取。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制定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健全工作机构,加快建设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县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按照省市要求时间节点全面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县民政局、各镇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和定期核查制度,及时掌握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变化,及时将不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出保障范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按季度核查。

(六)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每年从县本级财政列支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按10%的比例安排临时救助资金,缓解支出型、急难型贫困家庭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慈善救助等专项救助范围。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鼓励他们积极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先到县人社局办理失业登记,县人社局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扶贫部门认定为扶贫对象的,享受相应的扶贫开发政策,有转移就业或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年龄内人员,有关部门要优先落实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 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 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

二、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能力建设。要充实和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县编委办、人社局要按照省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配备标准,配齐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县民政局要按照“盘活存量、合理设岗”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做到因事设岗、一人多岗,妥善解决编制紧缺、人员不足问题;各镇要按照能够满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原则调整充实工作人员。

(二)加强经费保障。要不断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县财政局要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1%安排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保障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5%的比例从县本级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传媒,多层次、全方位地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措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广大群众关注、关心、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政策的协调发展,加快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民政局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各镇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工作。县考核办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各镇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强化监督管理。县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单独登记备案制度,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民政局要严格核查管理。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逐一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四)严肃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镇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查处力度,及时追回已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