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救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2 10:37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救治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zfbwj-2014-0080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4〕82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9月12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4-09-12 10:3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农村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救治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2

岚皋县农村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救治办法

(试行)

为提高全县重度精神疾病救治管理水平,全面消除精神病患者社会安全隐患,减轻患者家庭负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保持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新农合、医疗救助、大病救治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重度精神病治疗体系。对贫困家庭重度精神病患者免费开展急性期住院治疗、缓解期维持治疗,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提高急性精神病患者治疗率,减少重度精神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减轻患者家庭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治疗,由重度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知情同意,自愿申请,签订合同;坚持统一方案,全县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定额标准,补助标准等;坚持合力保障,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城乡医疗救助、重度精神病防治康复等相关政策及补助资金,对农村贫困家庭重度精神病患者实施救治;坚持分级负责,县残联负责精神病患者救治的指导与协调,各镇及村(居)委会负责协调相应监护人妥善有效监管精神病患者。

三、救治对象

救治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岚皋户籍,持有精神类残疾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贫困家庭(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五保边缘户)的重度精神病患者。

(二)发病时丧失疾病自知力或者行为控制力,可能或已经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

四、定点救治

按照安全、有效、优质的原则,确定安康市残联精神病医院(以下简称精神病医院)为我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精神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

五、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筛查认定。由县残联牵头,组织各镇对辖区内的可疑患者进行集中,由精神病医院派出有资质的专业医师进行诊断、鉴定。对确诊的患者登记造册,并与患者监护人签订合同。

(二)急性期住院治疗。对确诊的有明显暴力倾向、社会危害大的重度精神病患者,由监护人按照自愿原则,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镇政府初审后,报县残联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由县残联向精神病院下发“岚皋县精神病患者自愿治疗通知单”,由监护人负责护送患者到医院接受治疗。救助治疗最长期限为一年,达到出院标准的,由监护人负责接回,继续组织实施康复治疗;若监护人不接回的,由监护人和精神病医院签订治疗协议,其费用自理。

(三)缓解期维护治疗及康复。精神病医院负责指导出院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每年进行一次家庭巡访,同时定期到县发送药品。

六、救治政策

(一)全县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实行费用分摊制度,即在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础上,按每人每年再次支付精神病医院1万元,其费用从四个方面筹措:县民政局将精神病患者纳入大病救助范畴,每例救助4800;各镇政府对住院精神病患者给予2000元的临时生活救助;县残联每例给予2000元救助;患者家庭承担1200元。对6个月以内短期住院患者的医疗费,除按合作医疗政策报销外,县民政、残联、镇政府、患者家庭承担的费用按照时间标准折算计费,治疗期间患者生活费自理。

(二)对出院缓解期维护治疗的重症精神病患者,按照慢性病申报程序,办理慢性病就医证,执行慢性病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