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11 10:42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zfbwj-2014-0082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4〕75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8月11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4-08-11 10:4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11



岚皋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设科学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3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377号)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安政办发201476号)等有关制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公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镇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成立由县水利局、考核办、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监察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为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日常工作。

各镇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节水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是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产发展和水资源保护配套政策制度建设情况,以及公众对水资源管理、水源地保护、饮用安全放心水的满意度。

考核分为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具体指标和标准分别为:

1、考核指标。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大项8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工业用水总量、水利发电生态基流3个指标,实行“属地管理”考核;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规模以上节水型企业达标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集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个指标。

2、工作测评标准。对各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测评分为用水总量管理、工业农业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水产发展和水产资源保护等4个方面。

3、公众评价标准。通过县政府网站开展网络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群众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水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总分100分。由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组成,在总分数中指标考核占总分值的50,工作测评占总分值的40,公众评价占10。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考核得分80-90分(含80分)为良好,考核得分60-80分(含60分)为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1412月开展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的当年12月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镇政府每年12月上旬,将本行政区域本年度或本考核期的自查报告和下年度或下一考核期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报送县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由考核工作组审查后报县政府审定。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有关监测和统计资料,结合对各镇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核查、评分,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在每年12月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经县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在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占一定分值,作为对各镇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镇,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镇,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县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整改期间,暂停该镇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镇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中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8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