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瀛湖库区岚皋库段及蔺河库区渔政执法和水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10-14 09:57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瀛湖库区岚皋库段及蔺河库区渔政执法和水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AB-dzjgxzfb--xzfwj-2014-0084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发〔2014〕19号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4-10-14 09:57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渔政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销售禁用渔具网具、非法贩卖野生水生物行为,确保水生态环境水质安全和渔业水产健康发展,决定开展瀛湖库区岚皋段及蔺河库区渔政执法和水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410 13 日—201412 31 日。

二、整治范围
  瀛湖库区岚皋库段及蔺河库区水面(主要涉及大道河、铁炉、佐龙、溢河、蔺河等镇)。

三、整治重点
  1.清理瀛湖库区岚皋库段水域及蔺河库区内所有抬网、粘网等非法捕捞设施;

2.清理库面漂浮物;

3.依法查处非法贩卖水生动植物、水污染及违法捕捞行为;

4.加强渔具、捕捞网具及有毒农药市场监管、清理和整顿。
  四、整治要求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镇主动搞好协作配合。县水利局依法加强水政、渔政执法工作,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力度;县公安局依法加大对非法猎捕、贩卖水生野生动植物,非法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县工商局协同渔政部门取缔生产、销售非法渔具的窝点;县海事、渔政部门加强妨碍航运的养殖、捕捞设施以及违规渔船整治;县环保局加强对水环境的监测;县农业局负责对县内所有农药销售网点销售的有毒农药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县食药监局负责对县内水产品销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县法院负责水政、渔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后的强制执行工作;县检察院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水政、渔政执法的履职情况;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群众教育引导,对辖区内的所有抬网、粘网逐一登记收缴。

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非法网具的,可不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逾期拒不上缴的,工作组将依法强制收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绝、阻碍或以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410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