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dzjgxzfb--zfbwj-2015-0121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5〕10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02月04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5-02-04 16:06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岚皋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岚皋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成立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兼任。
第三条 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聘请、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工作;
(二)负责召集政府法律顾问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涉法信访事项、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特定法律事务进行调研、论证、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三)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向政府报告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四)处理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信访事项、疑难行政复议案件、重要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特定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受县政府的委托,代理县政府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三)根据需要对县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承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县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由县政府颁发聘书。其专业类别、条件和人数由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拟定。主要从法学教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中选聘。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时,法律顾问可以应邀列席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政府事务需要有关单位配合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保证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二)按要求参加或者列席县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保守在工作中接触到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超越委托权限,更不得以政府或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
(五)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未经同意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县政府法律顾问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及后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予以解聘:
(一)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不遵守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未经同意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五)其他有损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将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纳入县财政预算,视其服务质量和数量,每年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
第十二第 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自行聘请的法律顾问必须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原《岚皋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