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葬及禁办丧事的通告 | ||
索引号 | AB-dzjgxzfb--xzfwj-2015-012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发〔2015〕5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03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03-18 16:3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保护城区土地资源,规范丧葬行为,构建和谐人居环境,争创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县城,有效遏制城区周围滥建墓穴和丧事扰民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葬范围
(一)县城建成区:东至柑竹坝开发区王家湾大桥;南至堰溪沟明珠农家乐桥;西至西坡山脊;北至龙爪子度假村(含度假村)。
(二)莲花山公园区(耳扒村):东临207省道过境线;西临肖家坝;南至岚河;北临黑湾路。
二、城区禁办丧事范围。东至黄家河坝吊桥、东坡南宫山腊肉有限公司和鸿雁巷尽头;南至老油脂厂上出口;西至老西街出口和老安岚路尽头;北至看守所和岚中后大门。
三、严禁乱埋滥葬。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骨灰一律在唐家梁公墓或城区禁葬区外安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城区禁葬区内买卖或转让土地用于修建坟墓,乱埋滥葬。
少数民族可在民族公墓安葬。
四、规范丧事活动。城区禁办丧事范围内的公民死亡后,要及时通知县殡仪馆,遗体由殡仪馆专用车接运,接运途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抛撒“冥币”或其他丧葬用品。装棺等丧事活动必须在殡仪馆举办。城区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社区居委会、物业小区不得为丧主提供丧事方便。
少数民族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办理。
五、强化综合执法。为有效整治城区乱埋滥葬,杜绝丧事扰民,县上成立由县民政局牵头,从县公安、住建、国土、环保、交警大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综合执法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对城区乱埋滥葬、丧事扰民等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