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1 15:33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zfbwj-2016-026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6〕10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1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1-21 15:3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岚皋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0

岚皋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529号)规定,设立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牵头组织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和空气质量监测发布和省市单项考核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管理;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县级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和境内重大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省、市、县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核和发放;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承担中、省、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五)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重金属以及机动车辆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县、镇垃圾填埋场及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县域生态保护规划;牵头组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编制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以及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规章;负责核安全和核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及核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检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监督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县级环境成果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县清洁生产,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开展环境保护科技与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按规定县环境保护局不设置内设机构。

四、核定编制

县环境保护局核定行政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南水北调办(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县水质保护和全县水质安全工作;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发布水环境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

(二)县环境保护局管理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其“九定”方案由县编委会另行批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