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避灾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06 20:48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避灾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xzfwj-2016-0340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发〔2016〕3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2月04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6-02-06 20:4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五个一批”脱贫攻坚总体思路,根据《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避灾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岚政发〔20154号)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县避灾扶贫搬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搬迁工作重点

(一)优化搬迁布局。按照“扩大县城安置点、压缩集镇安置点、取消村级安置点(‘交钥匙’工程除外)”的原则,实施差别化补助政策,鼓励搬迁群众向县城集中转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力争到2017年底,县城人口达到5万人左右,城镇化率提高到45%以上。

(二)明确搬迁重点。按照省政府搬迁“三优先”要求,重点解决“两灾”危害户、老弱病残留守户、家有学生且交通不便户“三类”人群。2016年以前,全面完成全县已登记造册的“两灾”危害户搬迁工作;2018年以前,全面完成全县避灾扶贫搬迁工作。

二、强化“三精”管理

(一)坚持精准搬迁。1.精准确定对象。县避灾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搬迁工作任务下达到各镇,各镇按照“‘三上三下’、‘三级 ’公示、‘三榜’定案”审批程序于次年5月底前确定搬迁对象,并将搬迁对象名单上报县搬迁办备案、汇总,确保做到以户定建。2.主攻重点难点。结合脱贫攻坚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各镇、县直各部门务必将贫困户搬迁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做到应搬尽搬。积极探索敬老院、“交钥匙”工程、兜底对象集中供养融合“一院两制”保障模式,充分运用金融机构按揭贷款、专项贷款贴息方式,解决“夹心层”有愿望、缺能力、搬不起的问题。

(二)坚持精细管理。1.精心编制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总体要求,将避灾扶贫搬迁与易地扶贫搬迁有机结合,各镇、县直各部门应于20169月底前完成2017年、2018年拟建安置点的规划布局、修建性详规、地灾、洪灾的编制和评审工作,坚决杜绝“年年规划年年调整”的现象。2.规范项目管理。坚持“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个安置社区、一个项目主体、一个项目法人”的责任制,全面落实项目法人、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终结审计“六制”管理。对统规统建项目(包括安置房和基础设施)“小配套”项目,坚持“当年实施、当年审计、当年报账”。对未组织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的搬迁安置项目不得全额拨付工程款,同时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查明原因,实施效能问责,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坚持精准施策。1.加快土地腾退,根除危险源。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占新腾旧”政策,把旧房拆除及旧宅基地腾退纳入县对镇考核。对“两灾”危害户和危房户必须实行“搬出即腾退”政策,坚决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凡没及时落实腾退政策出现安全事故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国土、住建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于2016年实质性启动办理“两证”工作。2.加强社区管理,完善配套服务。县民政部门和各镇要按照“移民搬进来、机构建起来、服务跟上来”的要求,紧紧围绕“原籍管理林地、现籍服务房和人”模式,对已建成社区,依据建设规模和实际状况,按照“新设、融合、挂靠”三种类型,明确社区组织架构,落实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搬迁社区“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使搬迁群众适应新环境、融入新生活、享受均等化服务。3.强化产业配套,促进增收致富。整合“一区一策、一户一法”产业扶持资金、金融扶贫、创业贷款等资金,探索企业带动、产业支撑、景区辐射、技能提升、合作互助“五种模式”,着力解决搬迁群众致富增收问题,促进搬迁安置群众就业创业兴业。自2016年始,将“一区一策、一户一法”的资金使用、增收致富成效等纳入县对镇考核。

三、落实进城安置配套措施

(一)加快房源工程建设。1.整合各类房源。各镇、县直各部门要统筹落实中省房地产“去库存”、保障性安居和避灾扶贫搬迁安置政策,有效整合房源,详实开展入户摸底建档,坚决落实新建搬迁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以户定建。2.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县城避灾扶贫搬迁安置房以政府统建为主,可按规定委托企业代建。县搬迁办负责统筹安排全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统一规划布点,严格规范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和组织验收各项工作,积极做好省、市、县对口衔接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落实专人督促和跟踪掌握安置房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控制房屋销售价格。1.按程序确定售价。避灾扶贫安置房建设应严格遵守县城和集镇建设规划体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按听证程序控制“三普房”价格,具体价格由县发改(物价)、财政(公产)、扶贫(搬迁)、国土、审计、税务等部门据实核算,面向社会公示。2.严控最高限价。县城规划区内属政府统规统建的避灾扶贫搬迁安置房,原则上按成本价出售;属委托企业代建的多层房原则上销售均价控制在2100/平方米以内,高层房原则上销售均价控制在2700/平方米以内。集镇规划区内属政府统规统建的避灾扶贫搬迁安置房,应按成本价出售,原则上控制在1200/平方米以内。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1.鼓励搬迁户进县城安置。采取“搬迁户出一点、政府补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的措施,鼓励避灾扶贫搬迁安置户优先进县城上楼安置。凡搬迁安置户进县城规划安置点购房支付购房款有困难的,由县搬迁办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每户不超过10万元(含),县财政对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其中,进县城搬迁安置户属于贫困户的,县财政可给予每户5年期内的贷款贴息支持,5年期内分年度贴息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对进县城搬迁安置户属非贫困户的,县财政可给予每户3年期内的贷款贴息支持,3年期内分年度贴息比例分别为100%90%80%2.对进集镇安置的贫困户予以扶持。凡避灾扶贫搬迁安置户中的贫困户进入集镇规划安置点购房支付购房款有困难的,由县搬迁办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县财政对其贷款利息给予3年期内的贴息,3年期内分年度贴息比例分别为100%90%80%。县财政、扶贫(搬迁)和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贷款发放及贷款贴息具体操作办法,确保金融机构能授信、搬迁群众能贷款能受益。

(四)明确相关配套政策。纳入全县规划的县城和集镇安置点“小配套”工程建设享受陕南移民搬迁配套政策。县城避灾扶贫搬迁安置点委托企业代建的,安置户数不得少于30户,其“小配套”工程按每户1.5万元的标准予以配套,由县搬迁办会同县招标办按相关规定确定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各集镇规划安置点的水、电、路、排污等配套设施,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配套落实到位,政府统规统建或委托企业代建的均由各镇商县招标办、县搬迁办按相关规定确定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县城和集镇的规划安置点涉及“大配套”工程建设,由县政府统筹整合相关行业项目资金逐步解决。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镇要逐村逐户了解群众搬迁意愿,挨家挨户摸清底子,加大全县避灾扶贫搬迁相关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群众政策覆盖率和知晓率,引导群众进城安置,确保按期完成搬迁安置计划。要抽调熟悉基层工作、精通搬迁工作政策的工作人员,组成避灾扶贫搬迁政策宣讲团,于每年12月期间进村入户,就搬迁群众进城的优惠政策、进城优势等内容进行重点宣讲,帮助群众算好经济、就业及公共服务的对比帐,确保人人明白搬迁政策,户户知晓进城优势。

四、严格督查考核

(一)强化督察通报制度。县政府将避灾扶贫搬迁纳入精准扶贫专项工作督查范围,定期不定期的深入各镇、县直各部门开展督查,及时掌握贯彻落实进城入镇搬迁任务完成情况、安置点建设进度,结合年度移民搬迁工作单项考核办法(100分制),实行“督查一次、通报一次,表扬一次加1分,批评一次扣1分”的工作机制,奖优罚劣,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能按项目实施节点完成任务的,将在移民搬迁工作单项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扣分细则见附件)。

(二)强化责任考核制度。各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岚皋县避灾扶贫搬迁工作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各负其责、各尽其职,配合做好避灾扶贫搬迁工作。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影响全县考核名次的,将依据《岚皋县避灾扶贫搬迁工作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评分表》扣除相应分值,相关单位领导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格次。

(三)强化问责追究制度。各镇、县直各相关部门在申报、核实、验收、审核过程中必须按照“十个严禁”执行搬迁政策,否则,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逐级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已普查登记的“两灾”危害户因未搬迁出现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镇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执行范围为2016年度(含)后纳入全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计划的搬迁户,自201611日起施行,到20181231日止。在具体工作中,若中省市出台新的避灾扶贫搬迁政策,以中省市政策为准。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