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事企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dzjgxzfb--zfbwj-2016-0345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6〕64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5月21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6-05-22 21:19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岚皋县事企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2016年4月7日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1日
岚皋县事企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引导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事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1〕42号)和《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陕建发〔2014〕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及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自2014年起并轨运行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中的事企业单位包括全县党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各类所有性质企业。
第三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政府支持、单位运作、突出解困、统一监管”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县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推进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事企业单位申请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在20人以上(含20人);
(二)有可利用的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工业企业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申请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三)选址符合城镇规划和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
(四)具有筹措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能力;
(五)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原有规划总平面布置方案和规划用地性质,并保持原有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不变。
第七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方案。
建设分配管理方案应明确建设规模、户型标准、建设工期、资金来源、准入条件、分配办法、租金标准及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 事企业单位申请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单位申请。事企业单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并提供工作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单位证明、建设资金来源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部门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及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三)政府批准。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联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接受统一监督管理。项目建设进度按公共租赁住房进度要求统筹安排,有序推进。
第十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代表县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联建协议书。
联建协议书应包括建设数量、规划条件、建设工期、建设质量安全责任、政府补贴资金数额、资金拨付方式、产权归属、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各企业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各建设单位根据自有资金情况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协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数量不得大于经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人数。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可以是成套户型,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平均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第十二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交付保障对象后具备入住条件。
第十三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应由单位自行筹措,不得向承租职工集资。
第十四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严禁事企业单位以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变相进行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为本单位职工,且符合当年县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居住需求,确有剩余的,可以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对象及租金标准对外出租。
第十七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
(一)情况公开。将保障条件、房源情况、分配方式等予以公开。
(二)职工申请。职工提出承租申请。
(三)资格审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事企业单位对申请职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四)审核批准。将经审查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五)公平分配。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
(六)结果公示。将分配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十八条 事企业单位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审核档案,并将分配全过程及公示情况影像留存。
第十九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应与承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成套户型原则上按同地段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集体宿舍参照上述标准由该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上述标准。
第二十一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承租职工进行资格复核,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应及时予以清退,追回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支出。
第二十二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从房屋租赁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产权及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事企业单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县政府补贴资金的,房屋产权实行政府和建设单位共有。具体产权份额按政府补贴资金占公共租赁住房综合成本的比例确定,综合成本由县审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及建设单位共同审核确定。确定为国有资产部分,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一向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受托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事企业单位和政府产权共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对满足本单位职工居住的部分,其五年内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收益留企业作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对使用满五年或对社会公开出租的部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收益政府将按产权比例参与分成。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原则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收取的租赁收入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批准可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建设单位可一次性按扣除折旧后的价格购买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将共有产权转为自有产权,所需税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事企业单位和政府产权共有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产权所取得的分成收益及产权转让收入应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回购、维护、管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整体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时,需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载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如属共有产权的,应注明共有产权比例。
第二十七条 事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将自有份额抵押。
如经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同意整体转让,受让方应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重新签订产权及管理协议或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买断公共租赁住房产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县事企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国有部分产权等监管工作;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县事企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出租、处置等管理工作,根据要求向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出租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事企业单位违规超建、超套型面积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