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8 21:27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zfbwj-2016-0347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6〕53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4-28 21:27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6

岚皋县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力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水质安全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根据《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安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及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防范环境风险和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循环发展,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和“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2016年岚河、大道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类标准,县城和主要集中供水水质达标率100%

一、系统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开展岚河、大道河水污染防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瀛湖(蔺河)库区水质、安全生产、入河(库)排污口、农村面源污染、工业点源污染、违法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规范两厂(场)运营和保护母亲河为重点的水质保护工作十项专项行动。(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财政、水利、经贸、农林科技、公安局、各镇政府等分工负责,以下各项工作都需各镇人民政府参加,不在重述

(二)狠抓工业污染整治。1.2016620日前,完成沿河(库)分布的重污染小企业调查摸底,对装备水平低、污染治理无望的小企业于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县经贸局牵头,县环保、国土、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分工负责)2.六口工业园区管委会要于20166月底前完成园区规划环评报批,园区内运行企业排放污水全部接入排污管网。指导岚皋县明富魔芋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成日处理30吨规模的污水处理站一座,出水达标后排入园区管网。(六口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环保、经贸局参与3.岚皋县康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成日处理规模2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到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标准要求。(县经贸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

(三)推进城镇生活污染治理。1.启动民主、石门、佐龙金珠店3座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完成大道河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任务。启动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排水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水利、住建局等参与2.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确保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县城区年底前将建成区80%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启动已建成镇的污水处理站管网改扩建工程。(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环保局参与3.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建设。岚河、大道河流域污水处理厂(站)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人工湿地。(县农林科技局牵头,县水利、住建、环保局等参与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1.严格执行《岚皋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储存、处理、利用设施。(县农林科技局牵头,县环保局参与2.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佐龙、民主、堰门、大道河、蔺河库区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网箱上岸和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依法取缔非法养殖企业。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品专项执法检查。(水利局牵头,农林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启动编制《岚皋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县农林科技局、国土局、水利局按各自职责牵头4.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期完成2016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县环保局牵头,相关镇参与

(五)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强巡查执法,禁止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完成大道河镇码头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编制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和船舶运输突发事故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县交通局牵头,县安监、环保局等参与)

二、源头防控,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六)严格环境准入政策。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县环保局牵头、发改、水利局等参与

(七)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经县政府审定后,形成县级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县经贸局牵头,县发改、环保局等参与

(八)优化空间布局。1.严格按照《安康市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方案》要求,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岚河、大道河流域沿线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防范环境风险。(县发改、经贸局牵头,县国土、环保局、住建设、水利局等参与)2.推动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区)。县城建成区内现有高污染、高耗水企业应有序改造搬迁入园区。(县经贸局牵头,县环保、国土、六口工业园管委会等参与)3.依法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比例保留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限期退出。加大流域生态建设力度,严格划定禁采、禁伐区;河道两岸大面积实施造林绿化,城市段适当增大堤防背水侧绿化林带宽度,在污染源相对集中的河道、滩涂地建设生态湿地和防护林,增强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能力。(县国土、农林科技、住建局牵头,县环保、水利局等参与)

(九)持续推进循环发展。1.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逐步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县发改、经贸局牵头,水利局参与)2.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县住建局牵头,水利局等参与)

三、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综合利用

(十)控制用水总量。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水资源规划管理,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事前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取水许可和全面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全年用水总量控制在市考核范围内。(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经贸、住建、农林科技局等参与)

(十一)提高用水效率。1.按照市政府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考核体系,2016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5%(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经贸、住建局等参与)2.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县经贸、水利局牵头,县发改、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参与)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县住建牵头,县发改、经贸、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4.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推行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县水利、农林科技局牵头,县发改、财政局等参与)

(十二)科学保护水资源。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环保局等参与)2.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协助开展汉江流域生态流量(水位)核定试点工作。(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3.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和视频监控设施,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要建立报废和退出机制。严格控制水电开发,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生态基流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县水利局牵头,县环保局等参与)

四、科技引领,降低水污染治理成本

(十三)推广适用技术示范。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污泥资源利用和安全处置等适用技术,推动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县农林科技局牵头,县发改、水利、经贸、住建、环保局等参与)

(十四)积极参与前瞻技术研发。借助科研院所水处理研发力量,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县农林科技局牵头,县发改、经贸、国土、环保、住建、水利、卫计局等参与)

(十五)大力发展环保产业。1.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市场。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县发改局牵头,农林科技、经贸、财政、环保、住建、水利局等参与)2.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在内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县发改、财政、环保局牵头,县农林科技、经贸、住建局等参与)

五、优化空间,保障水环境生态安全

(十六)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县环保、水利局牵头,县财政、卫计局等参与)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2016年底前完成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各种标示标牌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2016年前完成集镇(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工作,供水水质达标率92%以上。(县水利、环保局牵头,县财政、住建、卫计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良好水体保护。组织开展江河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财政、水利、农林科技局等参与)

(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江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制定限期恢复计划。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县农林科技局牵头,县财政、国土、环保、水利、住建局等参与)

(十九)构建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屏障。以全面建设水源涵养和水质保护屏障为目标,加强岚河、大道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河道两岸实施大面积造林绿化,严禁采伐,构建生态屏障,增强水源涵养能力,控制面源污染。完善建制镇、移民集中居住区环保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县发改局牵头,县农林科技、环保、水利、住建、国土局等参与)

六、健全法制,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完善管理体系。1.认真贯彻《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制订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生态补偿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县环保局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发改、经贸、国土、住建、水利、农林科技局等参与)2.从严标准执行。县内城镇污水厂(站)、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小区,涉重、涉危排放工业企业要严格执行《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经贸、国土、住建、水利、农林科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二十一)加大执法力度。1.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参与)2.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等参与)3.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及时有效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犯罪。(县环保局牵头,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参与)

(二十二)提升监管水平。1.加强县域协作。与流域周边平利县、紫阳县、汉滨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县环保局负责)2.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点,逐步建成全县水环境监测网。(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财政、水利局等参与)3.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610月前完成县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和标准化建设达标,达到开展水质常规分析能力。建设县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物资储备库。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镇(社区)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全县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县环保局负责)

七、过程管控,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

(二十三)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经贸、住建、水利、农林科技局等参与)

(二十四)严格环境风险控制。1.定期评估沿江河(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县环保局牵头,县经贸、安监、卫计、市场监督管理等参与)2.建立健全尾矿库环境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报备、演练和培训,定期评估尾矿库风险;加强尾矿库日常巡检和观测,及时排查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切实落实防控措施,防止因发生尾矿库安全事故导致次生环境污柒。(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环保、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3.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安康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建立交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防范体系,严格监控境内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防止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交通、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4.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公安、交通、农林科技、卫计局等参与)

(二十五)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查污染源,封堵非法排污口。按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县环保局负责,县水利、住建局等配合)

八、市场推动,建立水环境治理内生调节机制

(二十六)理顺价格税费。1.2016年完成水价改革,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县发改局牵头,县水利、财政局等参与)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县财政、国税、地税局牵头负责)2.落实收费政策。依法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县发改、财政局牵头,县环保、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七)促进多元融资。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排污权回购、治污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县发改、财政局牵头,各金融机构参与)2.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环保局等参与)

(二十八)建立奖惩机制。1.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源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县发改局牵头,县经贸、财政、环保、水利局等参与)2.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配合县有关部门在2016年底前建立县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各金融机构等参与)3.积极应对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2016年起,汉江流域实行水环境污染考核补偿机制。要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力争取补偿资金并按要求用于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能力建设。(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水利局等参与)

九、明确任务,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本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各镇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目标,细化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镇和责任部门的年度工作方案报县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负责)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任务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县政府。县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各责任单位市参与)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县环保局负责)

(三十二)严格落实“河长制”。进一步细化完善“河长制”,明确各类“河长”职责。“一级河长”由县级领导担任,“二级河长”由辖区镇主要领导担任,“三级河长”由责任心强的镇、村干部担任。要全面摸清责任河道排污口、违章建筑、垃圾集中点、河面漂浮物和水质情况,岚河、大道河、洞河及其主要支流要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和电子档案,实现“一河一档”、“一沟(溪)一档”,同时,根据污染情况,对应制订“一源一策”的治理方案和管控措施。建立“一级河长”一月一督查、“二级河长”一周一检查,“三级河长”一天一巡查,保洁员一日一保洁“四个一”机制,确保“经费、人员、设施、制度”四到位。要发动全民护水,组建义务劝导队、村庄保洁队、宣传队,将河道保洁、管理等规定写入《村规民约》。(县水利局牵头,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考评办、双创办、环保局参与)

(三十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1.县政府对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完成水质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县环保局牵头,县考评办参与)2.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监察局、环保局负责)

十、强化监督,推动全民通力参与

(三十四)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在县政府网站公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县环保局负责,县电视台、政府网站参与)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通过“三秦环保世纪行”和安康日报“民生环保”等公益活动和县级媒体专栏,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公众、社会组织等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境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县环保局负责,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政府网站参与)

(三十六)创建全民行动格局。1.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教体、水利、住建、妇联、团县委等参与)2.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水环境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