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岚皋县推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dzjgxzfb--zfbwj-2017-049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7〕38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3月2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3-22 15:17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推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岚皋县推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夯实全县基层卫生服务基础,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有力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高效、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加快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安政办发[2016]1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完善镇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和收入水平,健全镇村卫生服务网络体系,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五个统一、三项制度、两个独立”为基本内容,将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相结合,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全面实现以硬件设施标准化、项目管理精细化、督导指导常态化、服务质量优质化为目标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镇村卫生服务网络,提升村级卫生服务功能,规范村医卫生服务行为,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全县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保障。
三、工作内容
以镇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五部委《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全县区域卫生进行合理规划。以镇卫生院为主体,村卫生室为基础,实行镇卫生院对辖区村卫生室机构、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工资按月发放、工作绩效考核、完善医养保险制度;坚持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的“五个统一、三项制度、两个独立”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简称“五三二”新模式)。
(一)规范镇村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定位。
1.镇卫生院。按照市卫计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安卫计字〔2015〕26号)精神,合并镇卫生院与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组建成立“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保留“镇卫生院”牌子,加挂“镇健康教育中心”的牌子。结合实际,在内部实行“一院两中心”(即:医疗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运行模式。镇卫生院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包括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内容,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
2.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各镇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现状、预期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人口较少的相邻行政村可联合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各镇政府要依托各类建设项目,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其中统筹考虑,逐步实现以政府或集体投资建设为主,保证村级卫生服务的连续性。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不得向乡村医生或卫生院收取房租。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一般的村卫生室分设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村卫生室单独增设留观室。村卫生室在县级及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镇卫生院的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责任医师团队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协助镇卫生院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爱国卫生运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和门诊补助等相关工作。
(二)推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模式
1.实行“五个统一”管理。
(1)机构统一管理。按照镇政府主导、卫生院实施、村委会参与的原则,镇卫生院将村卫生室作为派出的门诊部(或单独科室)进行统一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镇卫生院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工作任务,制定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奖惩。
(2)人员统一管理。一是合理设置岗位。按照服务人口设定工作岗位,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村卫生室设置1个乡村医生岗位;超过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个乡村医生岗位的标准配备。随着服务人口的变化定期调整岗位数。二是实行全员聘用管理。对乡村医生实行全员聘用制,采取公开竞聘的形式,一年一聘。取得执业医师(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应聘乡村医生岗位。由镇卫生院与受聘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助理)医师)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报经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受聘乡村医生,方可享受政府规定的各项补助待遇。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岗位后继无人需要继续留用的,在办理退出岗位领取养老补助手续后,身体条件够满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等工作的,经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按返聘管理,实行一年一聘,最高不超过65周岁。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履行职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在岗乡村医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三是规范人员管理。受聘乡村医生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依法执业。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按时参加镇卫生院例会和各类培训,全面完成镇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业务统一管理。一是健全管理制度。按照镇卫生院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包括村卫生室门诊登记、处方书写、药品使用、转诊记录、消毒管理、医废处置、疫情登记报告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必须做到诊疗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转诊有记录、防保有卡册、疫情有报告、药品购销与新农合补助有台帐。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医疗文书,制度职责、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上墙公示。二是规范服务行为。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核定村卫生室执业范围。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各项业务活动及医德医风的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价工作。村卫生室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操作规范,做好各项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提供静脉给药服务和开展预防接种的村卫生室必须配备齐全抢救设备及药品,其执业人员必须经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输液或接种资格准入考核后批准执业。三是强化培训指导。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镇卫生院要采取例会、集中培训、病历讨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和引导乡村医生主动参与执业资格转化。
(4)药械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用药目录,严禁擅自从其他任何渠道购进药品,建立村卫生室药品进、销、存和过期药品返回销毁制度,定期进行核查。村卫生室应按国家规定限期结算“三统一”药品货款。加强对乡村医生合理用药的日常培训和监管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用药安全。政府配备给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统一按卫生院固定资产登记。村卫生室明确使用人员,加强管理,保证器械设备正常、安全使用。
(5)财务统一管理。一是账卡一致。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包括政府对村卫生室的各项补助。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建立独立的财务科目,一个村卫生室一个科目结算,村卫生室的财政补助、业务收支、社会保障和资产纳入镇卫生院统一管理。镇卫生院每季度对村卫生室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做账,所有支出采用报账制,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对乡村医生发放补助明白卡(一式两份),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各存一份。明白卡由镇卫生院如实填写补助发放情况,乡村医生领取时确认签字,做到“账卡一致”。乡村医生明白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涂改、挪作他用、故意损毁。二是收费公示。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项目标准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监督。三是财产登记。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配发的财产、物资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对村卫生室改、撤或使用人员更换要及时核查、更新登记,严禁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
2.完善“三项制度”
(1)工资按月发放制。乡村医生工资由公共卫生有偿服务费、基本医疗服务补贴和一般诊疗费收入三部分组成,由镇卫生院统筹补助资金,根据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及完成情况,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兼顾绩效考核,参照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工资标准,由镇卫生院按月进行考核发放。
(2)工作绩效考核制。一是合理制定考核细则。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市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等相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乡村医生考核细则。各镇卫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考核细则的基础上,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和公共卫生工作经费进行适当调整,经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具体考核内容应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及技术服务能力、签约服务、参加培训和医德医风等情况。在实施对村医的绩效考核工作中,在兼顾公平的同时,要向地处偏远、条件差、服务人群少、工作半径大的村倾斜,既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又要让边远乡村医生的收入有保障。二是充分利用考核结果。村卫生室工作开展情况由日常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和注册考核三部分组成。日常管理与考核由镇卫生院组织实施,每月开展一次,每季度进行汇总,与当季的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年度绩效考核由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每年进行一次,并对村卫生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民主评议,年度考核情况在本村公示,考核结果与年终绩效工资和第二年财政补助、绩效工资总额分配以及是否续聘挂钩。乡村医生注册考核由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与能否继续执业挂钩。
(3)完善医养保险制。县政府将出台政策,解决乡村医生的医疗和养老保障,解除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乡村医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凭缴费单据,由镇卫生院对村医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镇卫生院统一为村医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配套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3.坚持“两个独立”
(1)财务独立核算。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有政府配套经费由镇卫生院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开展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村卫生室执业人员承担。
(2)责任独立承担。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村卫生室为独立法人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要筹措资金为乡村医生集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金由个人和县财政补助共同承担。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3月20日-25日)。主要任务是抓好组织发动,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召开“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动员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制定《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成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
(二)部署启动阶段(2017年3月26日-4月5日)。各镇卫生院对辖区村卫生室进行规划设置,对现在从事村级医疗卫生的乡村医生进行摸底登记、宣传和动员。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4月6日-4月30日)。
1.清算核资(2017年4月6日-15日)。各村卫生室配合镇卫生院核实村卫生室资产和债权债务,做好资产重新登记工作,并界定各类资产产权归属,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2.人员聘用(2017年4月16日-20日)。镇卫生院对参与聘用的乡村医生组织竞聘上岗。由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及乡村医生岗位设置数,确定正式聘用人选进行聘用。镇卫生院将《乡村医生聘用申报表》报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统一办理乡村医生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
3.完善机制(217年4月21日-30日)。按照“五个统一、三项制度、两个独立”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统一管理措施,作为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常规内容。按照分布实施、整体推进的办法和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推进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5月1日-5月15日)。县政府组织验收组对各镇及卫生室进行验收,对未达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是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优化农村卫生资源的配置,有利于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精准脱贫目标的实现。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卫计局局长为副组长,各镇镇长,县编办、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县疾控中心、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县合管办、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镇要成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协调、指导、推进和督促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对村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工作;县财政局会同县卫生计生局制定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等补助政策;县发改局负责积极申请中央投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项目,争取国家资金,加大对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力度;县人社局负责制定出台乡村医生缴纳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和镇卫生院缺编人员招录问题;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保障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协助做好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各级各部门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工作有机结合,广泛宣传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重大意义,引导干部群众和乡村医生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保障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考核,严格奖惩。实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全面深化改革及落实医改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我县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县政府将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对各镇、各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检查和指导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奖惩兑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