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岚皋县移民(脱贫)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dzjgxzfb--zfbwj-2017-0495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7〕36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3月22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7-03-23 15:19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移民(脱贫)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岚皋县移民(脱贫)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移民(脱贫)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保障我县移民搬迁顺利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陕西省陕南地区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有关政策措施的函》(国土资函〔2013〕837号)、《陕南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国土资发〔2014〕39号、《安康市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办发〔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岚皋县移民(脱贫)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土地增值收益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国土、财政、扶贫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管理。
第三条 岚皋县移民(脱贫)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土地增值收益指县域内土地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后取得的土地收益。
第四条 腾退节约建设用地指标均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腾退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安排土地增值收益较大的经营性用地使用,土地供应以出让方式为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39号)执行。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确需使用腾退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六条 县域内留用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增值收益按每亩4万元的标准收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工业用地增值收益按每亩6万元的标准收缴,商服用地增值收益按每亩8万元的标准收缴。
第七条 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局在核定划拨价和出让底价时,要将移民(脱贫)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土地增值收益计入供地成本,连同土地征收、招拍挂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划拨价款或出让价款中列支。
第八条 移民(脱贫)搬迁土地增值收益随土地出让(划拨)收入一并缴入国库,设立专项科目,分账核算,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使用。移民搬迁土地增值收益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接受同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移民(脱贫)搬迁土地增值收益专项用于搬迁区土地整治、移民安置社区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管理单位的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各类资产购置
4.其他与项目无关的各类支出
第十条 县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编制土地增值收益使用年度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年终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编制土地增值收益收支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土地增值收益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县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扶贫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每年对各镇腾退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及土地增值收益收支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将暂停移民搬迁用地的审批或暂停土地增值收益的拨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至2018年3月18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