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8 14:16来源:
文件名称 关于批转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zfbwj-2017-0776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7〕165号 成文日期: 2017年11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11-28 14:16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制定的《岚皋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岚皋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行为的监督,推进阳光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问责实施办法》《岚皋县“为政不为”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安康市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平台是指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建设的集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办事、公共资源交易、政务公开、效能监察、数据分析六大功能于一体的安康市政务服务平台。该平台联通市、县、镇、村四级政务服务网络,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承担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等职能,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对外开展服务的各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单位运用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审批服务行为,通过电子监察或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效能监察室开展监察工作,对监察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单位使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培训、运行维护等。

第五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信息录入情况;

(二)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环节流转情况;

(三)网上公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期限、收费项目、收费依据以及申请材料的目录、数量、质介、来源、样本等情况;

(四)行政审批服务行为规范、廉洁情况;

(五)对审批服务的环节优化和便民方式创新情况;

(六)网上审批服务办理深度情况;

(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六条 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全程监控。通过实时采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实施行政审批服务行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并进行预警纠错;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电子评价、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多种形式,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的行政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绩效评估。通过政风行风民主测评,对行政审批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使用政务服务平台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作期间必须确保政务服务平台处于在线状态,必须在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填报资料全面、真实、准确,并接受电子监察。个别专网难以对接的通过平板电脑实行“双网”操作,涉密事项从其规定。

(二)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环节责任制,落实B岗或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内部审批服务事项各环节的衔接联络。

(三)及时做好网上审批在线申报受理、咨询回复,并做好记录。

(四)使用政务服务平台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提请相关单位党组织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建议,移交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要求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窗口受理、一平台共享、一站式服务”,或进驻后存在 “明进暗不进”、“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等问题的;

(二)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办事群众(企业)或者政府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选派标准,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规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擅自表态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事项办理,造成事项未按期办结,产生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相关工作规定,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存在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的材料、未按标准收费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拖拉推诿、延缓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应当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不履行牵头责任、协办责任,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八)政务服务平台使用技术不熟练、应用不广泛,能够使用而不使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审批服务,让群众和工作人员进行纸质资料传送,造成多跑路,增加负担的;

(九)接待办事群众语气生硬、漫不经心、态度傲慢,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十)对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影响公众和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

(十一)对政务服务平台系统中本单位存在办事流程、法律法规、收费标准及依据等错误信息,不及时更正,给群众(企业)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中,未按规定进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违规暗箱操作,拒绝接受监督的;

(十三)办理事项过程中,丢失申请人文件资料、办理结果出现内容重大差错、泄露重要秘密、违规使用印章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十四)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和工作人员、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点的人员,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或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十五)县政务服务中心、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点日常管理、监督不力,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六)其它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对问题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处理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同时具备二种或二种以上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五)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对问题的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一条 实行问责的方式:

(一)提醒;

(二)警示;

(三)诫勉;

(四)限期整改并责令书面检查;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免职或者责令辞职;

(九)辞退或解聘。

(十)党内规章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本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其中,对单位(部门)问责追究适用以上

1 至 5 种方式。构成违纪的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