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岚皋县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及农村房地一体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30 14:34来源: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岚皋县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及农村房地一体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zfbwj-2017-078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7〕136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9-30 14:3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及农村房地一体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30  

   


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及农村房地一体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及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维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巩固全县避灾扶贫移民搬迁(以下简称“移民搬迁”)工作成果,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抢抓陕南移民搬迁政策机遇,有机结合移民搬迁与土地综合利用政策,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加快推进全县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土地房屋及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安置户财产权益。  

二、目标任务  

坚持“试点先行”的原则,选定南宫山镇移民搬迁安置小区为移民搬迁土地房屋登记发证试点,蔺河镇和平村、棋盘村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2017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移民搬迁及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权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安置户权益。坚持一户一宅、先退后证原则,对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和陕南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审批建设的安置点,按住新宅腾旧宅、先腾退后办证、以办证促腾退政策,把新房登记与旧宅腾退工作相挂钩。坚持规范管理、方便群众、便捷高效原则,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减免税费,简化办事程序,强化便民服务,实行统一登记。坚持镇村责任主体原则,镇村作为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主体,牵头并协助县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为辖区内搬迁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办理程序。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依据用地审批件、安置点批文、规划选址许可、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地质灾害防治验收文件等,给权利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首次登记权利人原则上和用地审批的权利人保持一致。在此基础上,依据安置户《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书》、旧房腾退验收表和原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统一申报。本着节省时间、节约成本的原则,由各镇负责督促承建单位及村委会负责组件申报,按辖区统一在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试点的两个镇应在20171010日底前完成申报,尚未竣工交接的应在移民安置住房交接2个月内完成组件申报工作。  

(三)权籍调查。由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具体负责,各镇配合,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统一开展权籍调查和测绘工作,制作权籍调查表、测绘宗地图和房产平面图、确定宗地界址坐标,其费用采取承建单位分担、安置户缴纳相结合等办法解决。  

(四)登记原则。采取共用宗地分摊、公用宗地不分、独用宗地分清的原则,统规自建的依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超占应予处罚。对存在超占土地,未按规划许可的面积建造的房屋,在补办相关用地、规划手续后,仅对合法部分进行登记,超占面积不予登记,并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五)户籍管理。安置本村组成员的土地和房屋登记,按现行规定办理;跨区域安置的,依照社区管理房和人,原籍管理地和林的原则,按迁入地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但保留原有土地、山林等承包经营权不变以及享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及各项惠农政策。对进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安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其他使用集体土地安置的,根据公安部门户籍证明或迁入地居住证,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六)房屋后期维修管理。为确保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城镇规划区内的陕南移民搬迁安置房应按相关规定缴存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法院、县政府办、公安、县监察、财政、农林科技、国土(不动产登记局)、住建(房管所)、扶贫、司法局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各镇镇长为成员的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土地房屋及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专项统计、跟踪指导、情况反馈等日常工作。各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全力做好登记发证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移民搬迁土地房屋及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搬迁户和农户支持配合登记发证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优化服务流程。避灾扶贫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和集中安置户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住建、搬迁等部门要切实发挥服务和保障作用,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办证和验收程序,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随报随审(批),批次办理。同时,各镇要配合做好土地房屋权属调查和审核工作。  

(四)严格督办考核。县国土局要建立督办问责机制,把移民搬迁安置房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各镇避灾扶贫移民搬迁工作考核内容,严格督查考核。同时,县国土、住建、搬迁等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确保“两权”登记发证工作稳步推进。  

  

   

附件:  

   

岚皋县移民搬迁房屋及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证所需材料清单  

   

一、首次登记所需资料  

1.统规统建  

1)项目用地、规划建设审批资料(包括立项批复、用地审批件、出让土地提交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划拨土地提交划拨决定书和划拨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2)项目验收资料(包括地灾、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或备案表);  

3)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4)申请人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代理申请的,代理人需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5)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含房产分户图和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6)相关税费缴纳证明或减免凭证;  

7)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统规自建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结婚证、单身提供未婚证明,已婚不登记共有人的请出具配偶同意一人所有的《同意书》),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还需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3)搬迁对象批复文件或安置协议书;  

4)旧房腾退复垦验收表,旧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5)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6)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含房产图和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7)集镇管理所出具符合村镇规划证明;  

8)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转移登记所需资料  

1)搬迁对象批复文件或安置协议书;  

2)购房合同  

3)旧房腾退复垦验收表,旧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4)安置户申请注销旧房土地证和房产证的申请及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承诺;  

5)首次登记颁发的不动产证书;  

6)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7)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结婚证、单身提供未婚证明,已婚不登记共有人的请出具配偶同意一人所有的《同意书》),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还需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8)相关税费缴纳证明或减免凭证;  

9)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  

10)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含房产图和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所需资料  

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代理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用地批复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房管所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等);  

4)由镇国土所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  

5)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县城已实施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区域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镇由镇政府或集镇管理所或出具房屋符合村镇规划的证明);(如已办理房产证的不需提交)  

6)公告结果资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资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乡镇、集体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代理的或委托经办的还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用地批复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房管所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等);  

4)由镇国土所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乡镇规划的证明;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7)公告结果资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