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县城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7-20 09:17来源:
文件名称 关于征收县城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索引号 AB-dzjgxzfb--xzfwj-2018-089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字〔2018〕40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7-20 09:17

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县城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县城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县城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一、项目名称

岚皋县新街片区棚户区综合改造工程。

二、征收范围

东临新街、南临岚皋宾馆北侧、西临风堡巷、北临小河口合围区域(详见附件)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集资建房、商品房和居民自建房屋。上述范围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新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岚政办发〔2017150)。

六、征收时间

2018724日至2018921日。奖金计算基准日为2018724日。

七、相关要求: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及单位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抵押关系;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新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图